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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4/30
勞動派遣

  經過長久的討論,立法院終於在2019年5月二度修正勞動基準法而有所規範。惟規範之內容卻不免過於零碎化而無法完整妥當地規制勞動派遣所可能衍生的各種問題。張義德老師以勞動部在2014年2月所提出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為基礎並兼及勞動基準法之修正外,也參酌日本勞動派遣法之相關規定,分別檢視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及派遣勞工等勞動派遣關係之主體的相關法律責任問題。




派遣事業單位之法律責任

  所謂的派遣事業單位,依2019年5月所新增的勞基法第2條第7款規定,係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不過草案第3條第1款則更具體地定義派遣事業單位乃指派其所僱用之派遣勞工至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而為派遣勞工之雇主。基於與派遣勞工之間的派遣勞動契約關係,派遣事業單位除負有工資給付義務、安全照顧義務外,也因為派遣勞動關係之僱用與使用分離的特色,而負有應與派遣勞工締結不定期契約、適用同工同酬原則以及明示勞動條件等義務。再者,也基於與要派單位間的要派契約,而對之負有通知義務。此外,對於派遣勞工所加入之具有協商資格的工會所提出的團體協商要求,亦有回應之義務。

應與派遣勞工締結不定期契約

  實務上所出現的勞動派遣類型而言,可以區分為「常用型」與「登錄型」二大類型。前者又被稱為「長僱型」或「常時僱用型」勞動派遣,其係指在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具有繼續性,縱使要派單位終止與派遣事業單位間之要派契約,但常用型的派遣勞工與派遣事業單位間的派遣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派遣事業單位若欲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受到勞基法的解僱限制等規範的適用。相對地,後者之「登錄型」則係指派遣事業單位僅在欲指派派遣勞工其至要派單位服勞務時,始與之訂定派遣勞動契約,且於要派事業單位之勞務結束後,派遣勞動契約亦同時消滅,從而在登錄型的派遣勞工與派遣事業單位間的派遣勞動契約乃屬定期契約。依勞基法第9條第1項,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對於違反本項規定之雇主得依同法第79條第3項處以罰鍰。是以,派遣事業單位得否與派遣勞工訂定性質上屬定期契約的登錄型派遣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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