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1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1/07/30
判例法之進程─以讓與擔保為例

  讓與擔保乃由習慣法所形成,法院裁判建構之擔保制度,因之,讓與擔保之發展,充分呈現判例法之歷史進程,判例法於讓與擔保之合理化、健全化,更發揮非常重要之機能。謝在全大法官依序分析習慣法與判例法之關聯,論及讓與擔保之社會作用、法律構造、讓與擔保判例法之形成以及讓與擔保之現代意義與公示方法。擔保物權基本上是為社會經濟活動而服務,社會經濟不斷發展,擔保物權亦必不斷隨之發展。謝大法官歸納過去同時亦展望未來,值得一讀。




習慣法與判例法

  習慣法是民法之法源,民法第1條定有明文,但民法第757條於2009年修正前,因未規定習慣得形成物權,實務係採否定態度,修正明定之後,已無疑義,然修正施行迄今,已逾十年,學說雖已迭有呼籲或討論,實務亦有可成型之案例,但卻未見運用,深為可惜。按物權法為民法重要之一環,於規範吾人私社會經濟生活之際,原應與私社會經濟之進步,密切銜接,然社會進展和變化十分快速,實定法亦步亦趨,實所難能,於新法未即制定之前,必有落差存在,彌補之道,習慣法即應運而生。而習慣法形成之物權通常必先經由社會、團體交易運作之過濾,再經由法院判決肯定,予以篩檢,過濾、篩檢之原則,除無背於公序良俗之外(民法第2條參照),厥為習慣法形成之物權是否類型固定,明確合理,無違物權法定主義存在之旨趣,且有公示之可能,社會上確有其實益及需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15號民事判決參照),然習慣法形成之新物權通常最終仍制定法律,予以成文化,俾使新物權之財貨歸屬秩序,更為穩定及明確,此為習慣法成長之一般過程。

讓與擔保之社會作用

  擔保權人得全數掌控擔保物之價值:讓與擔保係以移轉標的所有權於擔保權人之方式為之,不但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擔保權人可獲得擔保物之全部價值,且可阻擋後次序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之成立,完全獨占擔保物之價值;不能成立用益物權,可避免擔保物權實行程序時,需辦理除去程序之繁瑣(民法第866條參照),不能成立後次序擔保物權,則因擔保物全無物權負擔,實行時可提高擔保物之市場價值,同時,促進實行程序之順暢,可謂擔保物之價值由強者擔保權人全拿。不動產讓與擔保最具有此種優勢。……


延伸閱讀


相關圖書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2021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