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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11/12
專業(家)委員會、判斷餘地與法院審查-新趨勢之發展

  專業(家)委員會、判斷餘地與法院審查-新趨勢之發展蕭文生老師本篇文章向各位介紹「專家(業)委員會、判斷餘地與法院審查-新趨勢之發展」,雖此題目在傳統上已經是行政法的題目,但因為最高行政法院在一些判決中過度擴張判斷餘地,有研究與分析之價值。本文主要關注於「針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所作之決定是否有判斷餘地」。與之延伸出有關於判斷餘地之法律問題,本篇文章仔細探究判斷餘地之概念,由德國法制進行比附援引,供讀者參考。


關鍵詞 判斷餘地



  事實上,判斷餘地此一問題是很困難的,因其涉及權力分立,究竟一個決定是由行政機關作出,還是法院得為最後的審理?可是,請各位不要忘記,所有國家機關之行為皆涉及人民基本權保障。當人民聽到法院必須尊重行政機關,其第一個想法很簡單「那我幹嘛打訴訟,我的訴訟可能就會因為這樣,選擇不去打;又或者因此導致我的勝訴可能降低」。所以,此一問題不純粹只是行政法問題,事實上還涉及人民訴訟權保障問題。憲法第16條 的訴訟權保障是要一個「有效」的保障,所謂「有效」係指無論於民法、刑法或行政法法院都應為全面的法律和事實上的審查,此才屬一個有效的訴訟權保障。

  這一論題於臺灣比較可惜之處是,大家可能將其置於行政法中討論,而忽略此一問題涉及行政與司法彼此分工的問題,到底由何者為最後決定較為妥當。該論題在德國過去亦是莫衷一是,爭論幾十年,一直到聯邦憲法法院作出一個判決後,才對判斷餘地這一問題有相較終局性的解決。因此,須和各位說明這些理論都是源自德國,所以必須梳理其現狀與最新發展,最後再回頭檢視臺灣目前的情形。

  一開始德國並非採用「判斷餘地」一詞,而是「行政決定的空間」,因為判斷餘地涉及如前述的權力分立問題,故其一定會牽涉行政、立法和司法,而這三者在判斷餘地的問題中各自扮演什麼角色。首先,行政部分,扣掉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其他較為抽象性的行為,其基本上視為個案決定,亦即「在個案中執行法律」,這就是一般所講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此三者各有不同功能。行政在其中發揮的功能是「確定個案中重要事實以及可能牽涉的法規」,如同法律三段論,其中需要事實、法規,以及最後的涵攝。至於判斷餘地是在哪一環節出現?這是在談行政部分接下來要告訴各位的。法律一般都是抽象規定,而非具體規定。許多人會疑問,為何不規定具體一點,究其原因是法律一旦具體,就會無法涵蓋完整;亦即法律在被制定時,被期待可以適用於現在,甚至未來不確定多數的個案,所以法律的抽象性是必然的。在實務上很少或幾乎不太可能,除了數字地點之外,其他文字皆具有一定程度的抽象性。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為什麼行政有它獨立存在的必要,就是因為行政並非機械化,也不是自動化進行法律的轉換而已。若行政真的只有這些功能,其實它沒有必要獨立存在。行政最主要獨立存在的目的,尤其在執行法律之時,其必須針對現實中存在的不同個案,予以具體化法律規定,解釋法律內。最後在有開放性的法律構成要件時,行政機關應進行填補,而且必須說行政機關每天都在做這個事情,當將構成要件填補完後,行政機關可能被給予裁量權,其就須做各種裁量的選擇。可是,法律中基本上不會規定行政機關於執行法律時如何具體化。我們現在可以嘗試詢問行政機關先將事實確定,還是先找尋相關法規,並且又如何確定具體事實?哪個事實因相關性較高,而較為重要?在浩瀚的法條中,如何找到較為相關的條文可以予以適用,但其實法律卻無法如此規定。所以,這基本上就是由行政機關自己決定如何具體化個案和一般抽象法規的連結。這是行政機關必須做的工作。(待續)

◎本文出處: 專家(業)委員會、判斷餘地與法院審查——新趨勢之發展講座實錄(全文請至【月旦知識庫】檢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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