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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更多2022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2/11/02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裁判時報第125期(2022.11)

吳燦,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刑罰減輕事由於共同正犯之適用
在這篇文章中,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對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997號裁定進行評析,該裁定針對「數人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共同所得或所圖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逾越五萬元,但個人實際所在五萬元以下,是否該當所謂「五萬元以下之要件」,即此一刑罰減輕事由,應採取合併計算或分別計算(實際所得)?大法庭認為應採取合併計算,惟吳燦院長在本篇文章中指出,應分別計算,以以各人實際所得為判斷,方為妥適。

游進發,讓與擔保之基本結構
在這篇文章中,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34號作為出發點,談論「讓與擔保」之制度要旨,透過德國法、日本法、我國法之相互比較,為讀者勾勒出「讓與擔保」之制度要點與制度目的。在文末,游教授認為應僅承認動產讓與擔保、債權讓與擔保、無體財產權讓與擔保;不承認所謂不動產讓與擔保。


陳重陽,不生效力拋棄繼承之轉換法理
在這篇文章中,陳重陽助理教授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1號判決作為評析對象,該判決與相關實務見解,實務見解認為不符合民法第1174條要件之拋棄繼承,在解釋上可論以民法第112條無效法律行為之轉換;或是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將其解釋為有拋棄繼承所得財產之意思。甚至,包括拋棄特留分之意思,惟陳重陽助理教授從相關法理仔細分析,認為此些見解有斟酌餘地,應認為除非有明確表示,在拋棄繼承不生效力時,欲拋棄繼承者仍保有繼承人身分,也保有特留分權利。

林更盛,誠信協商義務不包括非勞工的工作條件
在這篇文章中,林更盛教授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95號判決作為評析對象,其考量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2條之文義,並參酌團體協約法與公平交易法之制度功能與比較法觀點,認為團體協約法之誠信協商義務,應以和勞工勞動條件直接、間接相關者為限,不包含欠缺從屬性之非勞工的工作條件。/預立離婚條件」,故在法律秩序上,應得予以承認。

戴銘昇,完全子公司法人格形骸化
在這篇文章中,戴銘昇教授針對「完全母公司董事兼任完全子公司之董事,是否無利益衝突可言」此一問題,透過揭穿公司面紗理論加以論述,指出我國實務上認為持股未達百分之百的母子公司與完全母子公司不適用競業禁止之規定,蓋此時上有其他股東之的權利需要保護(知的權利)。於文末,戴教授認為或許未來可以將完全母子公司列為揭穿公司面紗之一種法定事由。

李佳玟,重構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評司法院釋字第805號解釋
在這篇文章中,李佳玟教授回顧了釋字第805號解釋之多數意見與協同意見、不同意見、國內文獻,針對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為更深入之討論。李教授認為,有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憲法依據應非憲法第16條,而是基於國家保障人性尊嚴之義務,即使其避免成為案件審判程序中的隱形人,而有在審判程序中受通知、在場、於量刑階段陳述受害經驗感受之憲法權利。

劉耀明,M化車運用於犯罪偵查之合法性爭議
在這篇文章中,劉耀明助理教授以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83號刑事判決所涉及到的新興科技之運用:M化車運用於犯罪偵查上,其是否具備證據能力一事作出說明。劉助理教授說明M化車之基礎運作原理以及美國法上之相關見解,藉由閱讀這篇文章,能對M化車之基礎議題有所掌握。劉助理教授認為,M化車之證據能力在相關法律立法之前,原則上應透過權衡方式認定之,並呼籲儘速立法。

楊智守,數罪併罰受緩刑宣告一部上訴之效力探討
在這篇文章中,楊智守法官針對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4號提案作出評析,該座談會涉及三個困難問題,包括「數罪併罰之一部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未經上訴之罪行」、「數罪併罰所受緩刑宣告係依附各罪宣告刑或全體應執行刑」、「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是否突破緩刑宣告要件」。楊法官從不同面向,細加剖析,對於此三問題,有深入說明!

陳彥霖,社會法與稅捐法之交互關係
在這篇文章中,陳彥霖法官討論了社會法與稅捐法此看似分屬於國家之給予面向與收入面向之不同領域之交會可能性,陳彥霖法官以兒童津貼與子女免稅額為例,說明社會法與稅捐法之交會可能性,並指出兩者之間之獨立性、互補性,也認為社會法與稅捐法交會時,應考慮基本權與分配正義之理念。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裁判時報第125期(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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