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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更多2023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3/07/19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裁判時報第133期(2023.7)

許育典/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案的爭議──評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
許育典老師針對111年憲判字第12號【臺大法律學院教師評鑑案】進行評析,其從涉及到的工作權此一基本權出發,敘及基本權之發展脈絡,並談論與本案相關之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之問題。

李惠宗/從體系正義論老人福利法上「安置費用」之求償──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62號判決
李惠宗老師在這篇文章中,針對社會法之相關概念與體系為建構。其並在這篇文章中主張,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應有違反體系正義之嫌,其認為應增加安置費用「應先由老人之現有財產中取償,取償不足時」方得向老人之扶養義務人求償之要件。


林慶郎/信託契約終止後之複數債權人受領順序之特定及其返還請求權時效起算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判決評析
林慶郎老師在本篇文章中,探討信託契約終止後,複數債權人返還請求權時效起算點。其指出應從調解筆錄成立時起算時效,而非從查封登記塗銷後起算時效,值得注意。

吳光平/定作人因工作發生瑕疵對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評析
在這篇文章中,吳光平老師針對承攬之傳統爭議進行討論,其指出承攬人有完成無瑕疵工作之義務,並認為定作人可併同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瑕疵修補請求權,此二見解與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陳文貴/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或抗告之思與辯——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及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評釋
這篇文章針對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進行討論,特別強調倘若依照該判決之見解,在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之情形,若未事先徵得被告同意,當第二審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判決諭知較原審判決較重之刑罰,此際不利益全由被告負擔,應不合理。陳文貴教授因此撰寫本文,處理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所衍生之問題。

葉啓洲/以「保單質借權」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8號
葉啓洲老師在這篇文章中,討論保單質借權之相關爭議,其指出保單借款為附抵銷預約之消費借貸、不具權利特性,並且對於特殊權利說為反駁,值得注意。此外,其強調保單質借權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除說明其缺點外,也強調執行法院不得以「為債務人創造新債務」之方式作為執行方法。

花滿堂/試論特別賄賂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釋評
花滿堂庭長在這篇文章中,討論特別賄賂罪,即民意代表於議場外,受託對承辦公務員為關說、請託、施壓等行為,使承辦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達成委託人之要求並取得一定之報酬,應如何論罪。有關此一問題,學理與實務上有諸多看法,後在110年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中予以解決。不過,花滿堂庭長在這篇文章中,肯認該裁定認為職務上行為及於與職務有密切關聯行為之見解,但否定其認為須於形式上具備公務活動性質此要件。

林俊言/民意代表的職務上行為──析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
林俊言檢察官在這篇文章中,討論特別賄賂罪,即民意代表於議場外,受託對承辦公務員為關說、請託、施壓等行為,使承辦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達成委託人之要求並取得一定之報酬,應如何論罪。有關此一問題,學理與實務上有諸多看法,後在110年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中予以解決。林俊言檢察官認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應解為與職務有密切關聯行為;其判斷不應拘泥實質影響力或公務外觀,而應綜合判斷,而民意代表收賄之關說、請託、施壓行為,至少是利用實質影響力行為,應構成職務密切關聯行為。

朱朝亮/裁判員裁判案件量刑判斷的法則
這篇文章介紹了日本實務判決:最高裁平成26年7月24日第一小法庭判決,期望藉由此則判決之介紹,對於我國實施國民法官法之實務操作有所助益。本文主要探討者,乃國民法官於量刑時,應否尊重及在多少範圍內尊重量刑檢索系統之量刑資料。我國實務上多認為量刑屬於法官職權裁量事項,惟學理有部分質疑,或待釐清。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裁判時報第133期(2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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