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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7/26
公法視角下的ESG法制──以金融監理之自主規制為核心


摘要
  近年全球ESG風潮吹向臺灣,各公司無不卯足力道追求ESG,企業經營者在各種場合紛紛談起ESG的話題。然而,ESG是否為公司經營的目標,或僅是一種手段,學者有不同的看法。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ESG之相關法制
參、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建構ESG法制
肆、國內ESG相關法制之法律效果與救濟


本文試讀
壹、前言
  近年全球ESG風潮吹向臺灣,各公司無不卯足力道追求ESG,企業經營者在各種場合紛紛談起ESG的話題。然而,ESG是否為公司經營的目標,或僅是一種手段,學者有不同的看法。另一方面ESG是否為公司帶來更好的績效,實證研究結果不盡然如此,績效表現佳的公司往往有更足夠的資源投入ESG的包裝,包含評鑑、活動參與及資源投入;因此,績效良好的公司,往往在ESG有較佳的表現,恐是因果倒置的現象。
  然主管機關對於企業要求在ESG的投入、揭露甚或管制,是否增加了企業的營運成本,不論是在直接或隱形的成本,最終將加諸於終端的消費者與服務的使用者。對於ESG的法制遵循要求,公權力的介入程度及模式,我們從公法視角看待主管機關對企業ESG的推動,採取不論是鼓勵、管制或處罰等干預措施,其法源依據及公法上是否具合憲性,應為值得吾人關注探究之議題。金融機構係特許行業,受主管機關高度監理,屬於經濟基礎設施一環,其設立目的不完全以股東利益為考量,如何運用其金融影響力,關注各方利害關係人整體利益,公共利益應為其重要經營目標。對於上市櫃公司,自市場募集大眾資金,取之於眾,對於企業社會責任,自應有較高度的期待。
  我國金融監理機關對於ESG的推動,係以資訊揭露為主,一方面透過業者依據公私協力的私主體,如交易所及同業公會團體規範揭露標準及導入評鑑制度的方式,間接要求業者遵循。另一方面則頒布各類說明式或誘導式的行政計畫,例如「藍圖」、「行動方案」、「策略」及行政指導之「指引」、「範例」等文書,作為政府推動ESG的施政方針等行政行為,引導業者遵行,而非直接制定法律或法規命令要求業者遵循,以公法的角度,可以說是「軟法治理」的運用之妙。然其法律性質究竟為何,業者疏於遵循,或是隱匿、虛偽不實的揭露,其法律效果及救濟途徑為何,本文將就公法觀點,進行相關探討。

貳、ESG之相關法制
一、ESG資訊揭露之現況與發展
  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一詞,於1987年聯合國所出版「我們共同的未來」一書之中:「能夠滿足當代的需求,且不致危害到未來世代滿足其需要的發展」,循此理念,聯合國於1992年於巴西里約,舉行「地球高峰會議」,由155個國家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為全球永續發展奠定了基礎,並成立全球氣候峰會,制定1997年「京都議定書」、2015年「巴黎協定」等協議的基石。而ESG這個名詞則首見於2004年由聯合國全球契約(UN Global Compact)之委託研究報告,倡議藉由金融市場之運作,促成企業對於有關環境(Environment)、社會(Social)及治理(Govenace)等要素之重視,被認為是ESG概念之濫觴。
  2015年聯合國宣布「2030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為人類、地球現在及未來的和平與繁榮提供了共同藍圖,其核心為17項永續發展目標(SDG) ,指引全球共同努力消除貧困和其他剝奪必須與改善健康和教育、減少不平等和刺激經濟成長的策略齊頭並進,同時應對氣候變遷並努力保護我們的海洋和森林。
  GRI(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是一個國際性的全球報告倡議組織 ,成立於1997年,總部位於荷蘭阿姆斯特丹,其在2016年所發展之GRI準則(GRI Standards),推出永續性報告的全球標準 ,提供一種公開非財務資訊的通用語言。GRI 標準是目前全球使用最廣泛的永續發展報告標準,涵蓋經濟、環境及社會三個面向,分別制定不同的揭露指標要求。最新標準的項目2021年10月發布了GRI通用準則2021(GRI Universal Standards 2021),在2023年正式實施「GRI準則2021」。
  SASB的全名是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依據行產業類別,制定一套可協助企業向投資者揭露相關的永續發展資訊的標準,適用於77個行業,確定最有可能在短期、中期或長期影響實體現金流量、融資管道和資本成本的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以及最有可能影響實體的揭露主題和指標。自2022年8月起,IFRS基金會的國際永續發展標準委員會(ISSB)承擔了SASB標準的責任,制定出更全面且質化與量化並行的永續資訊揭露標準,結合ESG(環境、社會和治理)各面向指標,揭露具有可比較性、一致性和財務重要性的數據以滿足投資者的資訊需求,同時利於企業更全面展現長期績效與價值。
  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工作小組為國際金融穩定委員會(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在2015年成立,於2017年6月正式發布「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CFD),要求企業藉由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訂定指標與目標,達到有效管理氣候變遷之風險與機會,並協助定價為財務資訊,驅使企業投資人及管理者更能聚焦相關議題,提供利害關係人相關且可靠的財務基礎衡量資訊,要求企業透過「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訂定指標與目標」4大要素,來達成有效管理氣候變遷的風險與機會,TCFD在2023年10月發布年度報告的同時,宣告工作小組解散其工作將轉由IFRS接手。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轄下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於2023年6月26日發布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下稱「S1」)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下稱「S2」)。前開永續揭露準則提供國際一致適用之揭露規範,增加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並防止漂綠,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於同年發布認可,號召全球130個證券主管機關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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