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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8/06 |
臺灣現行防止境外勢力「竊密」「挖角」規範的探討及反思
摘要
臺灣基於歷史及自身主客觀條件的因素,加入海權國家的陣營。尤其是臺灣藉由突出的「高效率」半導體「製造能力」,占據一定的國際分工功能,在海權國家與陸權國家的對抗中,扮演對抗中國大陸的角色,或許是在主客觀條件交互影響下,現實上不得不的「自然」選擇。
本文目次
壹、防止境外勢力「竊密」「挖角」的規範背景
貳、臺灣現行防止境外勢力「竊密」「挖角」規範的歸納 參、臺灣現行防止境外勢力「竊密」「挖角」等規範的探討 肆、現行規定是否符合「非歧視」與「公平性」等法律原則 伍、結語及建議 本文試讀
壹、防止境外勢力「竊密」「挖角」的規範背景
不可否認,現行世界秩序,正朝向二極對立的「新冷戰」方向前進。按西方世界即以美國主導的價值觀及新貿易秩序,對具競爭關係及價值觀有根本上差異的其他國家或地區,實施特定貿易之禁止與特定技術之禁運,以維護自身經濟利益、技術領先與安全。
以美國主導的海權國家(主要為美國、日本、英國與歐盟等,尚包含該陣營所屬的南韓、臺灣與新加坡等),對抗陸權國家(主要為前蒙古帝國轄區下的中國大陸及俄羅斯)。近年來,臺灣正在形塑以下發展趨勢:經濟上,與大陸脫鉤,配合西方世界,就高端半導體製造技術對中國大陸進行圍堵;政治上,對大陸進行杯葛。配合前述政治經濟發展趨勢,法律上也變革出符合前述「新冷戰」對抗架構的新立法演進。強化公權力介入,以嚴厲的刑事手段保護營業秘密,遂成為當今關鍵的營業秘密保護制度。 如能一視同仁的的平等規定境內外保護營業秘密法制,爭議較少。然而,值得注意者,臺灣現行諸多規定對大陸地區人民與企業存在許多差別待遇的規定。差別待遇如符合正當理由及比例原則,或許有其必要性。然而,「歧視性」的差別待遇、立法與執法,將難以取得支持與理解,反而將累積敵意與反擊壓力。 如能採行一貫符合「非歧視」原則,規範對陸關係的立法與執法,即便兩岸間存在難以克服的體量差距,我們仍有機會站在道德制高點,爭取盡可能長久的和平與發展。反之,無彈性的將對岸定性為境外敵對勢力,將自陷不利的局面。本文將依據「非歧視」與「公平性」等原則,檢討臺灣現行防止境外勢力「竊密」「挖角」規範,提出筆者的看法與建議。 貳、臺灣現行防止境外勢力「竊密」「挖角」規範的歸納
臺灣防止境外勢力「竊密」「挖角」的規範及實際執法對象,主要係針對「大陸地區」。根據中央通訊社 2023年8月12日報導:「境外勢力竊密挖角現況,大陸地區95.8%為大宗……法務部檢察司長說明……陸企挖角竊密已提升為國安層級,通常挖角的後頭伴隨著竊取營業秘密……純挖角的犯罪態樣,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條,已修法加重刑期及罰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稱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竊密案件則是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域外加重處罰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以上實體法規範外,程序法也有新規範:一般營業秘密侵害案件,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偵查中強制處分之聲請,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國安營業秘密侵害案件,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其偵查中強制處分之聲請,亦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 著作推薦影音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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