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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8/15
委付的效力:所有權移轉、一切權利移轉或物權移轉?


摘要
  環球航線「全球輪」所有權人甲海運公司,向乙保險公司投保船舶險,「全球輪」抵押權人丙銀行向丁保險公司投保船舶險,兩個保險契約的準據法均為我國法。今「全球輪」於保險期間發生法定委付事由之保險事故,分別經乙、丁保險公司承諾委付與給付保險金。「全球輪」所有權、抵押權應歸屬於何人?




本文目次
壹、爭點
貳、解析
參、結論


本文試讀
壹、爭點
  委付的效力,海商法(本法)第147條第1項規定委付經保險人承諾或經判決有效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所有權即移轉予保險人,但第142條卻又規定移轉保險標的一切權利予保險人,隱含可解釋包括債權,兩者法律效果顯然有異,何者適當?或兩者皆非?
貳、解析
一、損失補償原則與保險標的損失態樣
  海上保險契約係損失補償保險。按損失補償原則,損失應於事故發生時衡量之,並以此作為損失補償之依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外2,對於每一事故保險人給付責任以該損失範圍為限,同時每一損失適用一個保險金額。又如有損害防阻費用,損害防阻費用也以保險金額為限3,保險人給付責任須外加該損害防阻費用。因此,保險標的損失之態樣,關係到保險人給付責任範圍。
  此外,如於保險標的無從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不具經濟效益,則擬制視為全損,保險人應給付全部保險金額,如被保險人之損失已透過保險人之給付填平之,依損失補償原則,對於保險標的殘骸物權之歸屬,也應一併處理,要保人理應拋棄之,否則即牴觸損失補償原則,而形成海上保險之委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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