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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8/14 |
行政契約、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訴訟
摘要
行政契約以意思合致為要素(無合意、無契約),經由協商、審議、折衝、意合、成說,進而「創設」具有拘束特定對象之公法規範,並形成具體之行政法律關係。法的創造力是行政契約 的制度特性與生命力所在,行政程序法對行政契約「類型」僅為「例示」規定,並設有「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良有以也。是故行政與民事契約的區分,非僅止於公私法的區別與審判權的劃分,而是對於「行政契約」制度的再思考與再開發:一要深究「然諾」之何所謂?另須掌握「然諾」之何所事?梳理綜整系爭「公法上法律關係」,為行政法學思維方法之一環。
本文目次
壹、序說
貳、前導案例 參、行政契約之概念與法定要件 肆、行政契約之爭議與行政訴訟 伍、結語:行政契約法學的展望 本文試讀
壹、序說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行政程序法第3章之章名及該章後續之規定,此之謂「契約」,應指「行政契約」。相對於此,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得提起給付訴訟。此之「公法上契約」,從規範文義與體系脈絡以解,應指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行政契約,而不含行政機關與人民為形成私法上法律關係所締結之契約。公法上契約與行政契約屬同一概念(下稱「行政契約」),允應無疑。然行政契約所生之公法上爭議,是否皆得提起「給付訴訟」?上揭「給付訴訟」,究何所指?是否尚有其他訴訟類型可資運用?仍存歧見,有待釐清。凡此問題非僅事關行政訴訟類型之選定,而是囊括行政實體法解釋適用與行政法律關係析解辨分的交錯思維課題,此本文之作。
貳、前導案例
【案例1】徵收土地廢棄物清理案
A市政府為辦理A市特定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報奉內政部函核准後,公告徵收A市某區900筆土地,並受理抵價地申請作業。甲為被徵收土地其中一筆土地之原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就其被徵收前所有土地向A市政府申請發給抵價地,並於A市政府製作且載明「申請人所有附件所列土地如經發現地下掩埋廢棄物,申請人本人願負清運責任。」(下稱「系爭清運條款」)之「A市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申請書」(下稱「抵價地申請書」)上簽章,經A市政府核定發給抵價地。A市特定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公共工程陸續開工,進場鑿除地坪時,發現包含系爭土地在內之部分土地,地底下有大量營建廢棄物及垃圾回填,A市政府請施工廠商代為清除、處理後,並以相關廢棄物及垃圾清除所衍生之費用,甲應負擔其中部分清運費用為由,以書面限期甲依抵價地申請書內容償還代為清理廢棄物之費用(下稱「A函」),甲未依限給付費用,請問:一、A市政府應如何處理?二、甲不服A函,主張其並無清償系爭費用之義務,應如何救濟? 【案例2】區段徵收委託開發案
A縣政府辦理科學園區區段徵收之委託開發案,經公開招標,由甲公司得標,並與A縣政府簽訂委託開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嗣A縣政府發現甲公司投標文件有變造之情事,爰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及系爭契約約定,以書面通知甲公司終止系爭契約。甲公司不服終止契約,請問:應如何救濟? 【案例3】都市計畫土地捐贈案 甲公司經營貨櫃集散暨貿易業務,某年間,向A市政府申請將土地使用分區由倉儲區變更為商務專區,A市政府認有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情形,將共40筆土地,列入系爭主要計畫及系爭細部計畫。於系爭計畫案審議期間,兩造簽訂系爭協議書,約定A市政府將部分土地變更使用分區,甲公司得依細部計畫辦理前開土地之開發,並應於該細部計畫變更為商務專用區、公園用地、計畫道路之土地中,捐贈回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A市政府。嗣系爭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別發布實施,惟甲公司認有無法完成開發情形,乃以書面通知A市政府請准予撤案(下稱「A函」),A市政府否准所請,反以甲公司未履行系爭協議書約定,以書面請求履行回饋土地義務(下稱「B函」),未果。請問:甲公司及A市政府各應如何救濟? 【案例4】客運站租用土地補償案 甲汽車客運公司(甲公司)與A市政府公共運輸處(下稱「A運輸處」)簽訂「A市西站土地使用行政契約」,約定A運輸處將系爭土地出租供甲公司作為汽車客運調度站使用(下稱「系爭使用契約」)。嗣A市政府推動「西區門戶計畫」,規劃將系爭土地闢建公車彎以疏導行車流量。經A運輸處書面通知甲公司終止系爭土地使用契約、請求甲公司依約返還系爭土地,並將地上相關設施物拆遷完畢。甲公司依約返還系爭土地與A運輸處,其上建物則由A運輸處拆除完畢。嗣甲公司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第5項規定,請求A運輸處補償未果,請問:甲公司應如何救濟? 著作推薦影音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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