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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8/19
資源循環促進法與資源循環促進費徵收


摘要
  為更完善保護環境與建立永續零廢棄之目標,環境部欲整併現行「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進一步擬定「資源循環促進法」。主管機關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推動資源循環零廢棄之目標為主軸,研擬訂定資源循環促進法,希望改善廢棄物之管理,並且提升與健全資源再利用之體系,提高資源循環與回收系統之實施與效率,以整體資源永續地循環利用為目標。在手段上將廢棄物優先認定為可再利用之資源,以減少原料之使用,逐步接近零廢棄之目標 。本項立法草案因涉及再利用產品之分級規劃,與整合各方意見等相關作業,處於研擬與彙整階段。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環境健康權保障與規範建制
參、法國污染活動稅之課徵
肆、結論


本文試讀
壹、前言
  為更完善保護環境與建立永續零廢棄之目標,環境部欲整併現行「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進一步擬定「資源循環促進法」。主管機關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推動資源循環零廢棄之目標為主軸,研擬訂定資源循環促進法,希望改善廢棄物之管理,並且提升與健全資源再利用之體系,提高資源循環與回收系統之實施與效率,以整體資源永續地循環利用為目標。在手段上將廢棄物優先認定為可再利用之資源,以減少原料之使用,逐步接近零廢棄之目標。本項立法草案因涉及再利用產品之分級規劃,與整合各方意見等相關作業,處於研擬與彙整階段。然而,本法規雖尚在整合階段,主管機關已經提出將「資源循環促進費」定入新法規之意向。所謂「資源循環促進費」,係指針對廢棄資源的項目及數量來徵收,將循環利用可行性之廢棄資源、公告要件回收再利用價值不穩定或再利用缺乏市場競爭力,且具資源循環利用必要性者,例如:如燃煤底灰、爐渣、無機性污泥等,對於產業責任物排出之業者予以徵收,並將該筆徵收之費用,補貼生產、或使用再生原料產品之業者,以弭平其因生產或使用再生原料,因而提高成本,所生與其他業者市場競爭力之差距 。然而有關環境保護之國家作為,亦涉及人民健康權之維護,另資源循環促進費支徵收,值得近一步思考其法律性質與制度設計,以下分別敘述之。
貳、環境健康權保障與規範建制
一、 憲法環境保護與健康權之保障
  環境權與國家對於環境之保障,有別於傳統基本權利,係為近代所強調並持續發展之領域。按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在基本國策中,將環境保護納入國家目標,國家應將環境之保護、營造適合一切合於生存之自然環境條件,實施相當之建置與措施。釋字第426號解釋義亦認為,基本國策此項規定「係課予國家以維護生活環境及自然生態之義務」。而環境權保障與憲法之連結中,資源的有效利用與分配,考量成本、效率與公平,衡平環境價值與其他經濟與科技發展等社會利益,亦為重要。此外,維繫整體人類賴為維生的環境,亦與人民之健康具有強烈之關聯性,因此亦有「健康環境權」概念之提出。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環境健康包括人類健康的各個不同面向,包括生活環境中的物理、化學、生物、社會等連結與決定人們的生活品質,所涉之領域廣泛,在環境因素中,例如因氣候變遷、空氣污染或生活環境之品質,對於人民健康所造成之影響。因此環境與健康緊密相連,亦存在眾多的相互作用。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2021年10月亦通過決議,宣示人類享有「清淨、健康與永續環境」之權利,此健康環境權之保障,包含對於所有人民生活之整體環境之保障,透過自然環境之保障,進一步落實普世承認的健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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