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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9/05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於受虐幼童之適用探討
摘要
縱依安寧條例之明文、主管機關公告及實務判決,對於「法定代理人是否得直接為未滿7歲之孩童簽署安寧條例之意願書」,尚無明確統一見解,於兒童虐待事件中,父母依法仍能以「最近親屬」之身分簽署「同意書」。然依兒童權利公約之角度,未滿7歲之兒童於具體情形亦可能有表達意願之能力。則於具體個案中如何保障兒童之最大利益,有賴實務發展觀察。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簡介 參、法定代理人得否直接為未滿7歲之孩童簽署意願書 肆、兒童表達意見之權利 伍、結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據媒體報導,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計2011年至2016年,6歲以下嬰幼兒他殺案件之加害者,達6成為父母所為;將孩童送醫的親屬,常常就是虐待孩童的加害者。另衛生福利部保護司也曾於2016年委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劉淑瓊教授進行「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分析研究」,以2011年至2016年間列入衛生福利部重大兒少虐待事件防治小組會議之104件重大兒虐案件為研究樣本,進行量化與質化之分析,研究結果發現,在67件的兒虐與疏忽案中(其中51人死亡),受害者高達9成是6歲以下學齡前孩子、高達8成1是3歲以下嬰幼兒,近4成在1歲以下,此外有3分之2的施虐者是個案的父母,其中案母36%、案父30%。
由於將孩童送醫的親屬,常常就是施虐的父母,因此在醫療機構或醫師於具體個案中,是否能依父母出具之意願書或同意書,對孩童「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即須細譯法律規定及實務運作情形。 貳、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簡介
我國於2000年6月7日公布施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下稱「安寧條例」),迄今已施行20多年。安寧條例立法目的在於尊重末期病人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而最大重點在於得在一定條件下依末期病人之意願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以一般民眾之角度而言,即是可選擇「拔管」、不做「CPR」等急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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