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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2/09 |
自招侵害
摘要
甲與A素有嫌隙。某日到餐廳用餐時,發現A也在同家餐廳用餐,甲隨即朝向A的方向,以較正常說話略為小聲的音量,口出「怎麼這麼倒楣,出門吃飯會碰到廢物」、「廢物也會肚子餓嗎」、「垃圾就該去垃圾場,怎麼會來人類的餐廳」等語。
A聽到甲所說的話之後,立時理智斷線,馬上起身離席對甲臉頰搧出耳光。甲說話時雖想要讓A難堪,但並未想到會在餐廳內引發鬥毆;面對A揮來的一掌,當下儘管只要向後退一步就可以避開,甲卻選擇主動出腳踢向A的小腿,讓A失去重心而摔倒。A除被踢中的小腿部位,全身因摔倒而有多處挫傷。 試問:就A受傷的結果,甲得否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本文目次
壹、爭點
貳、解析 本文試讀
壹、爭點
一、自招侵害之意義。
二、自招侵害之類型。 三、自招侵害之法律效果。 貳、解析
一、自招侵害
正當防衛之發生,始於他人所為之「現在不法之侵害」。所謂「侵害」,是指危害個人權利之人類行為,包含故意、過失、作為、不作為等態樣,並不以刑事不法行為為限。就「侵害」發生之原因而言,並不限於無關防衛人之情形,我國實務曾表示「查刑法上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正侵害者為已足,其不正之侵害,無論是否出於防衛者之所挑動,在排除之一方仍不失其為防衛權之作用。」所以,無論侵害之發生是否與防衛人有關,均得成為正當防衛之「侵害」;其中,與防衛人有關之情形,即為「自招侵害」。
自招侵害在學說上尚無精確、一致之定義,因此,自招侵害涵蓋之範圍,文獻上多有差異,例如是否包含意圖挑釁(Absichtsprovokation,或譯意圖挑唆)、互毆、無故意過失引發侵害等情形。由於國內教科書在正當防衛部分多無自招侵害之獨立段落,以下依據日文文獻之整理,簡介類型與法律效果如下。 二、自招侵害之類型
自招侵害通常可以分為以下事實態樣:(一)意圖挑釁:以加害對方之目的,引發對方進行侵害,然後假借正當防衛之外觀,達到加害對方之目的。(二)故意自招:雖然沒有加害對方之意思,但對於後續相對人之侵害行為具有認識而挑起,因而防衛。(三)過失自招:對於過失挑起之相對人侵害,具有預見可能性,而為防衛行為。(四)其他類型:例如對於相對人之侵害並無故意過失,或是彼此互毆等情形。
就上述互毆之情形,我國實務曾認為「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不得主張防衛權。」惟此見解,似將事實認定問題,與法律之解釋適用混為一談;並將法院認定事實之失敗,轉而成為不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後果。同時過度簡化互毆之事實類型,並未區分偶發之互毆、相約互毆等不同情形,分別進行法律適用之處理。 (本文未完) 著作推薦影音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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