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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1/15
論民法第262條受領標的物不能返還之解除權消滅


摘要
  民法第262條規定因可歸責於解除權人致受領物毀損、滅失不能返還,或因受領物加工改造變更種類者,解除權人之解除權消滅。該條前段所謂「可歸責」之意涵為何,學說及實務不甚明確,有待梳理,本條規定係參考德國舊民法規定而來,因此有必要比較德國文獻進行解釋適用,將可歸責之意涵由「真正歸責」降低為「對己歸責」之標準,以衡平解除權人及其相對人之利益。至於該條後段是否亦應以「可歸責」為必要,國內學說則爭論極大,同時在買賣標的物瑕疵擔保之  個案,國內較少討論有關德國舊民法第467條之特別規定(Sonderregelung),本文將一併介紹相關規定,以適當處理實務案例,俾補國內文獻討論之不足。




本文目次
壹、設例與提問
貳、條文起源
參、「毀損滅失型」可歸責之意涵
肆、「加工改造型」可歸責之爭論


本文試讀
壹、設例與提問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87年間向原告訂購針織布一批,經原告全部出貨完成後,尚餘尾款75萬元未為給付,被告雖抗辯其所交付布料有瑕疵,惟(一)該瑕疵主要係被告自己設計問題所致與原告無關,(二)當初被告向原告買布時,並未要求歪斜度要小於5%,是其以歪斜度太大為由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不合理,(三)被告於收受系爭「單面布」時並未主張有瑕疵,依民法第262條後段規定,自不得於「加工」後方主張系爭「單面布」有歪斜度之瑕疵,並解除契約等情。
  被告則以:系爭原告所交付之「單面布」,由被告製作成衣,經送兩造同意之全○公司鑑定,發現水洗後,其「歪斜度」竟達6.7%及5.6%。再依全○公司91年3月15日函覆謂一般商業可接受之歪斜度為:「一、針織衣物不論洗前或洗後一般商業上可接受之歪斜度需在5%以內。」系爭貨物存有不可接受之瑕疵,被告自可以90年2月13日之答辯狀為解除兩造「單面布」部分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於原告收受本答辯狀時即生解除效果等語資為抗辯。
  法院認定:系爭「單面布」確實有「歪斜度」太大,不能符合一般商業交易標準而不具備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通常效用之瑕疵,原告所稱歪斜度太大係因被告設計不當所致,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故不可採。
  問題在於:依據民法第262條後段規定,被告之契約解除權是否因為被告已將布「加工」而已經消滅,其解除契約是否合法?如果是解除權人被告在「加工」之後才發現有瑕疵,是否仍應一律適用民法第262條之規定?
  按關於民法上解除權之消滅事由,一般歸納認為有以下幾種:一、除斥期間經過(例如民法第365條買賣物瑕疵擔保之解除權自通知時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第514條定作人或承攬人之契約解除權因1年不行使而消滅)。二、他造催告行使(民法第257條定期催告解除權人確答是否解除、第361條出賣人催告買受人是否解除)。三、受領物毀損滅失不能返還,暨受領物加工改造變更種類,則依據民法第262條規定,解除權亦消滅。實務上最有爭議者係最後一種消滅之情形,本文為此特撰稿整理學說、實務及德國法上文獻探討之。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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