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5/02/02
有關死刑存廢釋憲判決的爭議問題與未來實務困境


摘要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對死刑存廢釋憲案作出合憲性限縮解釋,判決主文雖未認定死刑為違憲,但卻從實體法及程序法分別對死刑之宣告設下重重限制,因而遭外界質疑為實質廢死。本文針對該判決中最引起爭議的三個核心議題及其對司法實務可能造成的困境進行探討,並提出未來修法建議,以期緩解釋憲後造成的實務困境。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爭議問題一:審判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不足者不得判處死刑
參、爭議問題二:判決死刑需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
肆、爭議問題三:憲判意旨對聲請人原因案件溯及適用的效力
伍、結論


本文試讀
壹、前言
  全民矚目的死刑存廢釋憲案,於2024年9月20日經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判決主文雖未認定「死刑」為違憲,但卻從實體法及程序法分別對死刑之宣告設下重重限制,未來如果要讓法官判處死刑,可以說是「求生不難、求死不得」,外界因此認為釋憲結果根本是「實質廢死」,死刑制度將名存實亡。但畢竟刑法上的死刑還在,大法官們終究顧及強大的反廢死民意,而讓死刑保留一息尚存,未來在大眾預期心理下,法院不宣判死刑,或許不會造成太大衝擊,問題最大的反而是已判決死刑定讞的37個死刑犯,依照本件憲判意旨,將有可能全部或絕大多數死裡逃生,這樣的結果恐怕才是社會不預期的結果,勢必會帶來下一波嚴重的民意反彈。
  而造成這37個死刑犯有翻案逃死機會的原因,是因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定:本案各釋憲聲請人聲請釋憲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不符本件釋憲判決意旨者,均得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主文第10-14項)。也就是說,本次釋憲意旨可溯及適用於已判決確定的那37個聲請釋憲原因案件,溯及適用的結果,包括本號判決最關鍵的「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主文第8項)、「受死刑之諭知者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主文第9項)、「本件各聲請人就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依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所為之評議,不符主文第六項意旨部分(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除有證據證明各該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一致決作成者外,各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主文第13項)等判決或執行死刑要件,只要欠缺其中之一,這些定讞的死刑案件即必須重新來過,並依照本次憲判意旨為新的裁判,可想而知屆時要再維持死刑判決恐難如登天!
  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公布後當日,最高檢察署立即發布新聞稿回應稱該署已組成因應小組,將針對上開死刑確定案件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判斷各該個案是否有憲判意旨所指違憲情形,再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但不僅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及審判中精神障礙判定部分完全係此次釋憲新生的要件,在此之前無從依程序踐行,還有憲判主文所列之其他判死的諸多程序及實體要件,上述37件已確定之死刑案件要如何完全合乎憲判意旨不難想見,故未來啟動非常上訴程序已是可預見之事。然而真正困擾實務界的恐怕是非常上訴之後的撤銷原確定判決、重新審判的過程。吾人如果細繹113年憲判第8號判決的不同意見書,即可發現,審判階段的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狀態的判定及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這2個判決死刑的要件,也是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最集中的疑問,尤其是幾位司法實務背景的大法官更顯得憂心忡忡。本文因此擬針對本號判決中最引起爭議的(一)審判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不足者不得判處死刑;(二)判決死刑需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三)憲判意旨對聲請人原因案件有溯及適用的效力等核心爭議問題略予評述,並指出因此可能造成的實務困境,以就教各界先進。
(本文未完)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