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佈日期:2025/02/04 |
論憲法判決後的特別非常上訴救濟
摘要
非常上訴,乃刑事訴訟非常救濟程序之一環,具備統一法令解釋與保障被告人權之雙重目的。刑事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存有違背法令之瑕疵時,非常上訴制度即為治癒違法瑕疵的救濟途徑。依據歷來釋憲實務,大法官認定聲請案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時,同時諭知「聲請人得就其原因案件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者(以下合稱「特別非常上訴」),更是不乏其例(釋字第725號、第741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等參照)。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特別非常上訴」之特別性質與效力 參、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釋憲案)之特別非常上訴 肆、結論 本文試讀
壹、前言
非常上訴,乃刑事訴訟非常救濟程序之一環,具備統一法令解釋與保障被告人權之雙重目的。刑事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存有違背法令之瑕疵時,非常上訴制度即為治癒違法瑕疵的救濟途徑。依據歷來釋憲實務,大法官認定聲請案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時,同時諭知「聲請人得就其原因案件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者(以下合稱「特別非常上訴」),更是不乏其例(釋字第725號、第741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等參照)。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釋憲案)在抽象法規審查部分,主文第一項以最嚴重之犯罪類型、最嚴重之個案犯罪情節及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等「三項最嚴原則」,框限死刑的合憲範圍;就37名聲請人之原因案件部分,同時也宣示「特別非常上訴」的個案救濟諭知。此在判決主文第十項至第十五項賦予原因案件之聲請人得請求非常上訴之特別事由,復於判決理由第147段申明此一特殊救濟程序的意涵:「本庭判決宣告違憲之法規範,原則上係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憲訴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本文參照),而非溯及無效。惟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彰顯其對釋憲聲請之貢獻,始例外就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發生溯及效力。上開非常上訴係本庭宣告法規範違憲後所給予聲請人原因案件之個案特別救濟,可謂係憲法訴訟所賦予之特別救濟,與刑事通常救濟程序有別。」 在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1月4日施行後,聲請人據以提起釋憲聲請之原確定終局判決(按即「原因案件」),在憲法判決後如何進行個案救濟,已有明文規範依據。蓋憲法訴訟新制變革後,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人民得請求裁判違憲審查,憲法法庭亦得在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之同時,予以廢棄並發回管轄法院(憲法訴訟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參照)。此際,如若該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終局裁判,由憲法法庭直接廢棄發回管轄法院時,就能夠就其原因案件再開救濟 ,不需再經檢察總長及最高法院之非常上訴程序,時程也將縮短,整體救濟效率應能發揮顯著提升的效果 。 然而,針對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據舊法(大法官案件審理法)提出法規範違憲審查之聲請案,並無憲法訴訟法第62條第1項之適用(憲法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參照),無法由憲法法庭直接廢棄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大法官若僅針對抽象法規範宣告違憲,恐無法使聲請人為其原因案件請求再開程序的機會,最終也還是會落得救濟無門的窘境。但若憲法判決同時諭知原因案件聲請人有請求非常上訴的權利時,循此特別非常上訴程序,或許尚有一線生機 。 本文認為,「特別非常上訴」乃大法官基於司法權作用所賦予刑事原因案件聲請人之特別救濟權,其與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至第448條規定之「普通非常上訴」,誠然有別。此一區別,在於憲法法庭宣示聲請人享有特別非常上訴之救濟機會時,通常揭明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法規範,因有例外溯及效力而生違憲結果的情形,致該確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故有使之再開審理之必要。 (本文未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