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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2/08
筆跡鑑定在司法中的多種角色


摘要
  手寫是人類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活動,涉及複雜的神經肌肉協調和個體差異,並需要多個大腦區域及神經通路的協作。雖然我們稱之為手寫,但實際上是大腦在執行書寫的過程。這一過程由大腦負責執行和控制,首先在計劃階段生成運動程序,概述所需書面輸出的運動序列,這些程序由主運動皮質、前運動皮質和基底核等皮質及皮質下區域負責。




本文目次
壹、淺談筆跡鑑定
貳、筆跡鑑定規範的現況
參、我國法庭對於筆跡鑑定的見解
肆、實務討論
伍、結論


本文試讀
壹、淺談筆跡鑑定
  手寫是人類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活動,涉及複雜的神經肌肉協調和個體差異,並需要多個大腦區域及神經通路的協作。雖然我們稱之為手寫,但實際上是大腦在執行書寫的過程。這一過程由大腦負責執行和控制,首先在計劃階段生成運動程序,概述所需書面輸出的運動序列,這些程序由主運動皮質、前運動皮質和基底核等皮質及皮質下區域負責。進入執行階段後,運動程序轉化為命令,發送至手臂肌肉,手臂與手的運動則由多個關節和肌肉協調控制,形成所需的運動模式。這些運動程序受練習、經驗和環境因素影響,並能通過運動學習調整,導致每個人形成獨特的書寫習慣,包括筆劃的大小、形狀、傾斜度和連筆方式等,這些特徵隨時間穩定,難以在短時間內改變或被他人精確模仿,為筆跡鑑定提供科學依據 。筆跡鑑定需基於穩定性、個人差異性和關鍵性的筆跡特徵,鑑定人會分析文件資料(包括爭議文件與比對樣本),識別書寫者的穩定書寫型態,透過系統性比對與綜合研判推斷兩者的筆跡書寫習慣是否一致。筆跡書寫形態可區分為一般性或群體性書寫型態以及差異性或關鍵性書寫型態 。
  一般性書寫型態因為常與其他人的書寫習慣相似,所以在比對時,通常只能作為鑑定的參考,難以用於區分不同的書寫者。然而,若特定書寫型態出現的數量多且穩定,則仍可作為排除或確認書寫者的依據。差異性書寫型態則反映了書寫者的獨特筆跡特徵。儘管某些差異性筆劃可能偶爾出現在少數其他書寫者的筆跡中,但由於其組合方式因人而異,加上通過量化分析與專業研判,因此這些特徵可以作為判定書寫者是否相符的重要依據 。目前我國筆跡鑑定主要採用「特徵比對法」來進行書寫特徵的比較。當描述爭議字跡或參考字跡是否相符時,常見的方式是使用「箭頭」、「線條」、「虛線」等符號來標記書寫習慣。然而,如果這些符號缺乏相應的敘述或說明來闡述書寫習慣的背後原因,則可能導致閱讀者難以理解其意義。即使是鑑定人自己,在一段時間後重新審視時,也可能無法迅速理解當初的標記含義。因此,這種情況可能會影響鑑定結果的一致性。英國學者Dror指出,在許多鑑識科學領域中,最普遍的一個發現就是缺乏一致性,即結果不一致。這反映了可靠性、再現性和可重複性的缺失 、 、 。使用缺乏一致性的箭頭、線條等標記,而不說明該標記所代表的方法,並不符合可重複性和再現性的基本要求。
  根據美國國家標準局於2020年出版之NIST 跨機構/內部報告(NIST Interagency/Internal Report (NISTIR) - 8282)《筆跡鑑定與人為因素:透過系統方法提升鑑定實務(Forensic Handwriting Examination and Human Factors: Improving the Practice Through a Systems Approach)》 第58至60頁,報告指出評估方法的可靠性(Reliability)有兩個依據:可重複性(Repeatability)和再現性(Reproducibility),這兩個依據分別指在相同條件下同一鑑定人或不同鑑定人使用相同的儀器或方法進行鑑定時,能獲得相同的結論或結果。因此,訂定文書鑑定的標準對於維持鑑定品質至關重要。報告強調標準化和嚴格的訓練是提升從業人員能力的關鍵,建議透過模組化設計的訓練體系,結合布魯姆分類法(Bloom’s Taxonomy),並以客觀、可測量的方式進行評估。報告還探討了運動控制理論作為理解筆跡變化的基礎,提倡透過「黑箱」研究和「白箱」研究來驗證文書鑑定人員的可靠性,同時批評傳統的意見尺度,建議改用基於貝氏統計(Bayesian Statistics)可能性比的分析方法,並提出以盲測試與非偏見資訊等來降低文書鑑定人員判斷可能受到認知偏差的影響的措施。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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