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5/02/11
憲法法庭認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有理由而廢棄確定終局裁判時,應發回何法院


摘要
  「憲法法庭認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有理由而廢棄確定終局裁判時,應發回何法院」是憲法訴訟法施行以來遇到的棘手實務問題之一,針對此一問題,已有多種不同觀點,本文說明不同觀點所持之主要理由,並對此略為簡評。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之主文五
參、議題討論
肆、本文觀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憲法訴訟法自2022年1月4日實施迄今已逾3年,有相當亮眼之運作成果 。憲法訴訟法亦配合實務運作,在2023年完成首次修法,解決了若干實務運作的困擾 。修法後,憲法訴訟法針對「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情形,明文規範人民可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提起「裁判憲法審查」,或除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提起「裁判憲法審查」外,復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提起「法規範憲法審查」。
  綜合前述,在人民作為憲法訴訟之聲請主體之情形,修法後其必定須提起「裁判憲法審查」。因此,在「憲法法庭認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有理由而廢棄確定終局裁判時」,憲法法庭應將原因案件發回何法院,成為具有實務意義之重要議題。此一議題除作為憲法訴訟法之實務工作者本應注意外,亦因裁判憲法審查之標的可能包括民事、刑事等其他領域之裁判,亦將影響其他領域的法律實務工作者。
  按憲法訴訟法第62條第1項:「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明文前述情形,憲法法庭應將裁判發回「管轄法院」。
  然而,「管轄法院」如何認定,具有一定程度之困難性。釋憲實務在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即直面此一問題,有多位大法官出具意見書敘說此一議題之個人見解。綜合前述,本文認為此一議題具備高度探討實益 ,遂先重點敘述個別大法官之法律見解,以利實務工作參考,再略述個人見解,以就教於方家。

貳、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之主文五
  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之案由乃聲請人認其分別所受確定終局判決所分別適用之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等,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牴觸憲法,分別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憲法法庭判決在主文一至四認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為無理由,均予駁回,然主文五宣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廢棄,發回最高法院。」
  本文不欲著墨實體面上法規範憲法審查與裁判憲法審查焉何得出合憲或違憲之結論,本文所欲探討者,乃「憲法法庭認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有理由而廢棄確定終局裁判時,應發回何法院」此一議題。
  觀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可知大法官對於此一議題(即主文五)之立場非常歧異,為8人同意、7人不同意 ,然細究個別大法官所提出之意見書,本文認為此應非僅有2種觀點之差異,可能已有3至4說 ,茲分述如下。
(本文未完)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