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近期新書推薦
當期月旦雜誌訂閱方案
紅搭綠專區
月旦知識庫購點優惠
2025元照盃:法律小論文
儒風會員招募中
高教知識庫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5/05/02
對司法人員的「關心」與「關說」


【關鍵詞】

【本文目次】
壹、案例事實
貳、倫理爭點
參、解 析
肆、結 語

【本文試讀】
壹、案例事實
一、某二審法官甲之配偶乙經營營利事業,疑似因經營業務上之違法事件,遭主管機關移送當地地方檢察署偵辦。嗣法官甲四處探聽,得知承辦人是地檢署資淺檢察官丙。法官甲遂利用拜訪自己熟識資深檢察官丁的機會,詢問得知檢察官丙的辦公室,進而順道前往拜訪檢察官丙,表明身分並遞上名片給丙,說明其配偶的案件正在檢察官丙手中偵辦,一切「依法處理」即可,檢察官丙僅向法官大學長笑笑,沒有任何回應,現場空氣為之凝結。
二、某地方檢察署資淺檢察官A承辦一件民眾死亡之相驗案件,依現有證據與檢驗員討論後,判定死因為自殺,訊問家屬也表示沒有意見。但家屬領回大體後,發現申領保險給付有相當落差。死者有一位親友為當地高等檢察署層級之主任檢察官,或許為體恤其親友家屬,便透過該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找來A檢察官,三人在檢察長辦公室討論死因有無修改為「意外」之空間,修改之建議最終遭A檢察官婉拒,氣氛頓時變得相當詭異。
三、某地方檢察署檢察官T,某日一早剛到辦公室,隨即接到檢察長C的電話,檢察長電話中向T表示:「你今天有沒有收到一件某D為被告的詐欺案件?你聽著,那件是亂告的。」T檢察官丈二金剛摸不著頭,回答:「今天的案件書記官還沒拿給我,還沒看到卷耶」。

貳、倫理爭點
一、司法官對其他同事承辦之案件,就非涉及違法的事項進行「關心」,是否被允許?
二、上級檢察官針對非自己主辦的案件,向下級承辦檢察官要求研議,是否構成關說?現行法上有無可適用的法律規範?
三、檢察一體原則下,檢察長的指揮監督權或主任檢察官之行政監督權界限在哪裡?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從外部人士獲得個案處理之疑義,若認為檢察官個案處理有欠妥適,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可否要求承辦檢察官檢討修正?

參、解 析
一、關說的定義及規範目的
針對「關說」這個概念,如果借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3條之定義,是指「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第1項)前項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實務講座 more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