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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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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得否自由退出工會?──淺論消極團結權
【關鍵詞】
【本文目次】
壹、案 例
貳、引 言 參、甲說──任意退會禁止說 肆、乙說──個案權衡說 伍、代結論 【本文試讀】
壹、案 例
某X為宇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宙公司」)員工。宇宙公司有一「宇宙公司企業工會」(下稱「宇宙工會」),因某X認為宇宙工會對於會員權益之保障並不完善,故撰擬存證信函寄交宇宙工會,要求自宇宙工會退會。詎料宇宙工會竟拒絕讓某X退會。宇宙工會表示:由於宇宙工會章程明文禁止會員任意退會,因此某X的退會不合法,某X不得退會。問:宇宙工會禁止某X退會,是否合法?
貳、引 言
一、我國憲法第14條明確揭示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 ,此一基本權如果體現在「結社自由」,即意謂「人民得選擇加入或不加入團體」 ,一般稱為勞工的「積極團結權」與「消極團結權」。
二、 關於勞工的「積極團結權」,我國工會法設有詳細的規定。我國工會法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由於「勞工組織工會之目的,在強化勞工團結權,以平衡勞資雙方實力差距,工會活動涉及勞動條件之協商、關涉勞工之工作權,具有公益性質」 ,故我國工會法於民國99年修法時,不但依工會之組織類型,創設「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等三種不同工會類型 ,「為強化工會團結力量,並促進集體協商之功能及穩定勞資關係」 ,明文規定任職於特定企業/事業單位之勞工應加入該企業/事業單位之企業工會 。 三、 另一方面,關於勞工的「消極團結權」、亦即勞工得否任意退出工會?我國工會法則未若「積極團結權」般設有詳細的規定 。也因工會法對於勞工「消極團結權」相關規定付之闕如,在工會運作實務上,迭有工會不允許會員退會、進而發生爭訟之情形,我國實務目前已累積了多則極具參考價值之判決,本文擬整理如次並提出意見供參。 參、甲說──任意退會禁止說
一、 關於工會章程限制或禁止會員退會之問題,早期實務見解尚未統一,亦未詳加闡述「積極團結權」與「消極團結權」間衝突應如何調和。有部分實務判決認為:如工會章程已有規範退會程序,則應以工會章程之規定為準,工會會員不得利用民法第54條規定任意退會;倘若工會會員以不符合工會章程所載方式退會,其退會不生效力,此用意係在於維護「勞動團結權」。...(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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