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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5/23
藝名與商標權保護


【關鍵詞】

【本文目次】
壹、前 言
貳、A商標註冊商標之緣由
參、雙方主張及法院判決見解
肆、訴訟之三大關鍵點
伍、結 論

【本文試讀】

壹、前 言
一、藝名之重要性
取一個好記又響亮的藝名 (或樂團名稱)是演藝事業的第一步,這使得藝人能在大眾中更容易被辨識與記憶。藝人的經營,其實與品牌的經營,相差不遠。在音樂圈當中,藝人需要包裝、尋找適合的人設與曲目(A&R,Artist and Repertoire),予人「記憶點」(hook),才能受到歌迷喜愛,邁向成功之路。一個成功的藝人,就如同一個成功的品牌一樣,隨著藝人知名度的提升,往往會面臨到仿襲、搭便車的情形,因此,法律的保護就相當的重要。

二、以註冊商標保護藝名最為適當
在我國民法當中,「姓名權 」係以「人格權」的地位受到法院保護,但姓名權的保護無法禁止「同名同姓」的狀況出現。例如,如果某人的姓名是「王小明」,原則上他無法禁止別人取名「王小明」。就著作權法而言,「名詞」及「過短的語句」欠缺原創性而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因此,能使藝名受到保護、可以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藝名的法律工具,以商標法最為適當。
然而,我國商標法係採註冊主義,如果實際上有使用但沒有註冊之標識,原則上無法受到商標法之保護,所以,若想避免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的藝名,應儘早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註冊商標。

三、藝名以外之元素也應該以註冊商標保護
由於現今的行銷宣傳管道以網路、社群媒體為主,因此,藝人會將藝名(包括中文、英文)用於YouTube、IG、Facebook等社群帳號,或者是成立網站。藝名、肖像也會用於演唱會或是推出周邊商品(如T-shirt、貼紙等),因此,包括如中文藝名、相對應的英文、logo、肖像等,都有可能面臨盜用、仿襲,而有考慮註冊為商標的必要。 以「五月天」樂團為例,「五月天」樂團自1999年出道以來,其知名度和影響力逐年增長,他們的團名、標誌及相關周邊產品在市場上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也使得他們重視註冊商標的申請。
五月天樂團所屬公司「相信音樂」註冊了中文「五月天」 、英文字母「MAYDAY」 、「超犀利趴SUPER SLIPPA」 音樂祭等商標,涵蓋音樂、演出、周邊商品、衣物、文具及數位媒體等商品服務範圍。
以「泰勒絲」(Taylor Swift)為例,泰勒絲出於保護其音樂作品、個人品牌及與粉絲互動相關的標語或標誌不受侵害的考量,自2007年起便以個人及其公司TAS Rights Management在美國申請商標保護,涵蓋範疇廣泛,包括專輯名稱(如《1989》、《Reputation》、《Lover》)、歌曲名稱(如《We Are Never Ever Getting Back Together》)、歌詞片段(如“This Sick Beat”、“nice to meet you, where you been?”)等標語,以及代表她個人品牌的用語,均在美國被註冊為商標。泰勒絲還註冊了與自己相關的暱稱或粉絲用語,如「Swifties」(用來稱呼泰勒絲的粉絲),以維護她與粉絲之間的專屬連結 。

貳、A商標註冊商標之緣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是關於樂團名稱的商標案件,該樂團名稱之所以會被經紀公司註冊為A商標,與樂團發展的歷史息息相關。
一、樂團之發展歷史
根據媒體報導指出,樂團在2020年時成員雖有6人,但在2001年一開始成立時只有4人,該團體於面臨大學畢業之際,原本計畫在2003年7月的貢寮海洋音樂祭舉辦「解散演出」,但卻在該活動受到經紀公司之注意及發掘。2004年,經紀公司與藝人正式簽署經紀合約,成為樂團的經紀人與製作人,使得樂團在台灣音樂圈迅速崛起,受到各大音樂獎項提名並獲獎。經紀公司成功地將瀕臨解散的樂團打造為金曲樂團,更於2007年登上台北小巨蛋。其後,樂團在2017年進行為期3年的「休團」計畫。
不料,就在準備復出之際,個別藝人及樂團先後於2018年、2019年發函予經紀公司要求終止經紀合約,並隨後於2020年5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及請求經紀公司移轉商標,並再度請求智慧財產局廢止A商標。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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