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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6/10
意外驚喜──辯護溝通文件


【摘要】
公務員A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A收到傳票,定2月3日以被告身分到地檢署應訊。A擔心應訊露了口風,2月1日在住家LINE熟識多年的律師B,一方面想諮詢B法律意見,另一方面則評估是否委任B當辯護人陪同偵訊。因案情複雜,B通話中決定改成面談,約定隔日上午在A住家密商;B結束通話前,囑咐A先速寫案情梗概和羅列相關人證、物證,方便聚焦。於是,A在住家手繪收賄關係圖及註明申辯內容,作為辯護溝通使用,並打算面談後,將手稿交給B帶回律師事務所研議。2月2日上午A、B進行面談,二人一邊看A手稿,一邊商討最佳訴訟策略時,警方突然持搜索票進入A住家搜索,搜索票記載應扣押物為貪污相關證據。隨之,警方扣押藏匿天花板夾層的疑似賄款,又見A手上文件有證據價值,但不知該文件用途,A也未當場爭執,故亦被扣押。該文件後來移交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檢視,檢察官從中意外驚喜發現A收賄全貌。案經起訴,A主張該文件不得扣押,應予發還,其內容亦不得作為證據。請分析A主張有無理由。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系爭文件可否扣押和有無證據能力,涉及被告A與律師B於刑事案件洽談階段的自由溝通權,並衍生行使該權利所製作的辯護溝通文件禁止扣押,相關論述詳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下稱112憲判9)。本題應分析爭點,依序如下:
一、A可主張之權利為何?
二、可否扣押辯護溝通文件?
三、意外合法扣押的辯護溝通文件,有無證據能力?

貳、解析
A主張有理由,因侵害其與律師B之自由溝通權,說明如下。
一、被告與律師自由溝通權
被告與辯護人自由溝通權,「即透過保護辯護人與被告之間的信賴關係不受外界干擾,以確保有效的刑事辯護。辯護人與當事人在不受監督情況下言談交流,亦能對維護人性尊嚴具有重要功能,確保被告在刑事程序不會淪為單純的客體」。依《刑事訴訟法》(下略)第27條選任辯護人、第34條辯護人接見通信規定,與具國內法律效力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2款,以及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被告(含犯罪嫌疑人在內)與辯護人有受《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的自由溝通權利,此乃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被告受羈押者亦同。
112憲判9擴大上述溝通權的權利主體和內涵。於前者,從「被告與辯護人」,放寬到「被告與律師」及「潛在犯罪嫌疑人與律師」。亦即,與當事人諮詢的律師縱使尚非辯護人,亦無礙受自由溝通權保護,否則,當事人將有所顧忌,而未能充分使用律師協助權。因此,為維護特殊信賴關係,應從當事人因刑事辯護關連性諮詢律師的洽談階段,即認存在保護必要。
題示搜索時,A正諮詢B法律意見,同時評估是否委任B當辯護人,可知處於刑事辯護關連性下的洽談階段,故A可主張其與B之自由溝通權。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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