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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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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線與規範:律師如何 合法推展業務?
【關鍵詞】
【本文目次】
壹、案例事實
貳、 倫理爭點 參、解 析 肆、 結 論 【本文試讀】
壹、案例事實
甲在通過律師高考,於某律師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及受雇律師短暫一年之後,仍無法習慣律師職業的作息不定以及常需跨縣市開庭奔波的辛勞,且當下對於必須長期與各行各業的當事人溝通案情與攻防策略感到疲憊不堪,因此在家人建議下開始準備公務人員考試。經過數月苦讀,佐以自己過去律師執業經驗以及累積的知識,終於通過地方特考「法制」,並在A地方政府法務局從事法制、訴願、行政訴訟、法令及法規發佈研究、消費安全稽查及教育宣導、政府採購廠商申訴案件及履約爭議調解案件之處理等事項。
甲在法務局任職近20餘年,歷經結婚生子,穩定的生活支撐著甲陪伴小孩成長的心願,工作期間接觸過許多不同種類的律師,甲開始想像如果自己是執業律師處理該等案件,說不定能提供當事人不同的協助,加上小孩也已經分別開始就讀國、高中,對於父母陪伴的需求也逐漸減少,甲因此多了許多時間,逐漸萌生再度從事執業律師工作的想法。在家人的支持下,甲辭去法務局的職務,於當年法律系同學的事務所承租一個辦公室合署,開始執業律師的工作。 剛開始執業時由於案源不穩定,甲律師的心裡有些著急,想要增加自己的群眾曝光度。看著社群平台上有部分過去的同學紛紛在社群平台上張貼關於自己工作經驗的說明,便想要在社群媒體及網頁上自我行銷,並透過在網路中進行關鍵字行銷,以便需要法律服務的民眾容易搜尋到甲律師。甲律師在廣告中詳述過去在A地方政府法務局、擔任律師時期的工作與案件處理經驗,並強調其專長是處理與行政機關間的訴願與行政訴訟。於此同時,甲律師也在研擬與同業或其他專業人士之間的案件介紹費用及分潤機制,希望藉此能夠擴大自己的潛在客戶範圍。 貳、倫理爭點
一、律師能否藉由刊登或發送廣告以推展業務?
二、律師自我宣傳是否有任何限制? 三、律師能否以自己承辦的案件,作為吸引當事人的宣傳內容? 四、曾經擔任公職者於轉任律師後,有何應注意之事項? 五、律師能否藉由支付介紹人報酬,拓展自己的當事人範圍? 參、解 析
一、律師能否藉由刊登或發送 廣告以推展業務?
律師是亟需與當事人間建立信任關係的產業,早年為了擔心律師寄發廣告會有挑唆或招攬訴訟的情形,因此過去通常認為執業律師不得發送廣告、宣傳自己的業務;而律師招攬業務也只能靠當事人間口耳相傳,或者廣泛參加國際或地方社團以增加自己的知名度。
律師法第40條規定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並規定律師推展業務之限制,於律師倫理規範中定之。而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於2013年制定律師推展業務規範,並於2022年修正法規名稱及全文通過,並在同年透過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將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納入律師倫理當中。至此已確立違反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的行為,即屬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行為,均有可能受到懲戒。但反面言之,在符合規定的範圍內,律師確實可以藉由刊登或發送廣告以推展業務。 依據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的規定,律師可以透過招攬或廣告以推展業務。招攬是對於特定人,廣告則是對於不特定人,舉凡發送簡介、信函、電子郵件、在網際網路上設置網站或各式傳播工具推展業務都屬於廣告。除於律師或事務所的官方網站之外,刊登廣告應於...(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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