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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6/18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範界限與公開傳輸權侵害

【本文出處】

【摘要】
B公司產銷X型智慧型電視。甲為電腦程式設計師,開發出APP軟體S,供X型智慧型電視之使用者下載,軟體一經下載,使用者即可利用X型智慧型電視透過網際網路接受不法網站P之免費串流影音服務,該服務包括C影集之收視。甲為推廣軟體S,在各大APP下載平台,免費供公眾下載。B公司知甲免費提供軟體S下載之事,雖於X型智慧型電視使用說明書未提及軟體S及其功能,但為促銷X型智慧型電視,並不主動防阻軟體S之下載。C影集之著作財產權人乙,見X型智慧型電視之使用者下載軟體S以不法收看C影集,遂對B公司提起著作公開傳輸權之侵權訴訟,B公司於訴訟中強調其對軟體S的開發毫不知情,且軟體S之下載乃使用者之選擇與決定,其並無指示或協助,單純產銷X型智慧型電視不應構成公開傳輸權之侵害,以為抗辯。試問B公司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本題由於B公司所產銷X型智慧電視之用戶得透過APP軟體S之下載,而接收C影集相關之不法串流服務,對於C影集之串流服務提供而言,B公司產銷X型智慧電視之行為,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可能構成第87條第1項第8款之擬制侵害,亦可能侵害乙對於C影集相關著作所享有之公開傳輸權,以下就此二種侵害類型分別檢討之。

貳、解析
一、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範定性與解釋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範定性為著作財產權侵害之擬制,亦即立法者考量特定科技運用下著作權侵害之危險性,以及相關侵害結果對於著作權人相關著作經濟市場之重大影響,基於著作權侵害防止之政策需求,特別透過立法將符合特定要件之行為,給予不法之評價,以法定方式將該行為擬制為侵害。在擬制侵害相關條款之解釋下,著作權侵害之評價僅來自於規範要件之成就,至於被評價之不法行為究竟侵害何種著作財產權,則不在所問。
(一)法定擬制侵害之立法目的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又稱為機上盒條款,增修於2019年,其立法目的在於規範約束電視機上盒內建或支援匯集著作位址之電腦程式,以供使用者接觸經他人藉由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之手段所不法提供之著作內容。該款所規範之侵害主體,包括提供或指導裝設具前述功能之電腦軟體者,以及「產銷」內載該電腦軟體之設備或器材者。再由本款所規範之構成要件而言,擬制侵害之成就必須滿足以下四個要件。首先,行為人要明知他人以侵害公開傳權或公開播送權之手段非法提供相關著作內容;再者,行為人須具備令公眾接觸前述非法著作之意圖;另外,行為人基前述意圖,提供或指導裝設匯集前述非法著作位址之電腦程式,或產銷內含該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令公眾接觸不法著作;最後,行為人因不法行為而受有利益。
(二)於本題之解釋適用
本題B公司產銷X型智慧電視,其中並未內建或指導用戶下載APP軟體S,不論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法網站P對於C影集提供不法串流服務,或是否有意圖使公眾不法接觸C影集,...(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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