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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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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3年憲判8號原因案件的救濟審查──兼評2025年1月16日執行死刑的合法性
【本文出處】
【目次】
壹、前 言
貳、最嚴重的犯罪及情節最嚴重 參、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 肆、代結論──後死刑時代的認知及使命 【關鍵詞】
113年憲判8、 最嚴重的犯罪、 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 八道門檻、 一致決
【本文試讀】
壹、前 言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8號判決,於2024年9月20日宣告刑法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強制性交殺人罪(第226條之1前段)、強盜殺人罪(第332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被害人罪(第348條第1項)等四種罪(下稱「系爭四罪」)的法定最重死刑合憲,但是設下八道合憲門檻:必須首先是最嚴重的犯罪(及情節最嚴重),以及符合七項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關於一、偵查中律師全辯護;二、第三審強制辯護;三、第三審言詞辯論;四、合議庭法官一致決;五、行為時違法具辨識及控制能力;六、審判時具就審能力且無心智障礙;七、執行時具受刑能力)。113年憲判8號判決的37位聲請人 即死刑受刑人,所犯如上四種犯罪之原因案件,因均係於憲法訴訟法施行生效前確定,無從適用憲法訴訟法所增訂的裁判違憲審查制度 僅能依憲法訴訟法第91條第2項規定:「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就已確定之原因案件,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113年憲判8號判決理由第【132】段據以表示: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如為本判決宣告違憲,各聲請人分別得請求檢察總長就各該宣告違憲部分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等語,而於主文第十項至第十五項,明白諭知各該聲請案件,應如何適用本件判決意旨。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下稱「廢死聯盟」)為37位死刑犯所召集超過70位律師的律師團,正依據113年憲判8號判決意旨,逐步閱卷、撰寫書狀請求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過程,豈料執政黨賴清德政府的法務部部長,竟於2025年1月16日農曆蛇年前夕,突然執行死刑犯黃○凱,僅餘36位死刑犯,且終結臺灣政府將近5年未有殺人的紀錄 ,更引發113年憲判8號判決應如何解讀及適用於原因案件的爭議。一言以蔽之:倘使總統或法務部長能無視憲法法庭所諭知應依據非常上訴程序,逕自確定37件原因案件是否能通過八道門檻的合憲檢驗,自行決定執行死刑,豈非棄113年憲判8號判決如敝屣?檢察總長於此所扮演的職權或角色為何?行政(執行)權是否因刻意排除最高法院重新檢視37件個案的司法審查,而有違法、違憲之情?本文目的即在探究113年憲判8號判決意旨如何影響及操作原因案件的救濟關係,以及最高法院的態度如何。 貳、最嚴重的犯罪及情節最嚴重
一、雙重最嚴重之犯行
憲法法庭指出:系爭四罪所處罰之犯罪行為均涉及故意殺人,亦即侵害生命權之犯罪;得適用死刑予以制裁之犯罪,應僅限於最嚴重之犯罪類型,亦即其所侵害法益之類型及程度,依審判當時之我國社會通念,堪認與被告受剝奪之生命法益至少相當,例如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殺人既遂罪,始足認屬最嚴重之犯罪類型。其所追求之公益(保障被害人之生命法益)仍與其所剝奪之被告生命法益相當,從而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理由第【69】段)。又死刑終究為極刑,其適用範圍仍應限於特殊、例外之情形,而非一旦該當系爭四罪所定故意殺人罪,即得對之科處死刑,關於死刑之最重本刑,應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且其刑事程序之規範及實踐均符合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者。於此範圍內,所定死刑之制裁手段,始為達成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之目的所必要之手段(理由第【70】段)。易言之,死刑必須適用於最嚴重之犯行,必須限於直接剝奪生命法益之最嚴重犯罪,且必須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者,可謂雙重最嚴重犯行。 二、不確定故意的殺人是否均非情節最嚴重 憲法法庭繼而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就尚未廢除死刑之國家,要求所定死刑僅得適用於「最嚴重之犯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s),並參照公政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2018年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段指「最嚴重之犯罪」應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之極嚴重罪行;且在公約第6條的架構下...(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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