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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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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回應)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後偵查中強制辯護修法的幾點思考
【本文出處】
【目次】
壹,前 言
貳,憲判8對於偵查中強制辯護的說理 參,討論與分析 肆,結 論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 言
憲法法庭於2024年9月20日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8」),對於死刑案件 的偵審與執行設定多項程序要求。大法官並未直接廢棄與憲法要求不符的規定,而是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不符合憲法要求的現有規定。
延續筆者先前對於憲判8的看法,這號判決阻礙廢死運動終極目標的達成,就此部分可視為廢死倡議運動的失敗;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號判決代表大法官同意廢死運動者對於原因案件所經歷的偵審程序存在違憲問題的質疑,就此部分可視為廢死運動者倡議上的成功。這號判決要求立法者就現有法制違憲部分在兩年內進行修法,更提供立法者一個全面調整刑事訴訟現有體制的契機 。 然而,本文認為,大法官對於死刑案件期待的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是否能藉此契機建立,還是只有形式而無實質,仍待後續的努力。2025年1月16日突如其來的死刑執行,顯示憲判8的效力很容易因為政治而被掏空 。本文將挑選偵查中強制辯護,說明相關修法的討論應有整體的視野,後續修法是廢死運動相當重要的戰場。 貳、憲判8對於偵查中強制辯護的說理
憲判8認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人民涉犯死刑案件,該人民於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並得為該人民陳述意見。理由是,臺灣幾起重大冤案的「開啟再審及改判無罪之事實證據及理由,確有源自司法警察(官)調查、詢問階段之多項程序瑕疵(例如主觀臆測並故事化犯罪情節、不正訊問、忽略有利被告之證據等),而後續的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階段未能發現其錯誤,致成冤案……」。據此認定偵查作為事實發現的最主要階段,被告應有「辯護人在場協助,即得適時對不利犯罪嫌疑人之證據表示意見,以減少調查及偵查程序之可能瑕疵;另亦得提出對犯罪嫌疑人有利之證據,促使司法警察(官)及檢察官注意,從而提高證據調查及事實認定之正確度。」(憲判8理由第93-94段)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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