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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7/22
(與談回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

【本文出處】

【目次】
壹、前 言
貳、與 談
參、結 論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 言
我國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大法官會議解釋」制度變革為「憲法訴訟」制度,而得以解決如倒懸之苦之刑事確定判決受刑人,實在意義非凡。當然此項變革也有學者、輿論者等為相關疵議,諸如憲法法庭形同第四審、影響判決確定力,進而滋衍社會輿論的紛擾等等。但從光明面而言,憲法訴訟已對確定判決之當事人開啟了另一扇窗戶,特別是獲確定判決的刑事被告,已經為他們的生命、自由等憲法權利闊闢出了一條救濟之路。而今天的討論主題,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字第8號判決」)即是顯例。
憲判字第8號判決對於臺灣刑事司法未來的影響,無庸置疑,在刑事正義上絕對是最重大、最深遠。其影響深遠之廣面,是擴及刑事實體法以及刑事程序法;而其深度,縱深於大法官指摘此部分訴訟爭點會違反的憲法權利,且是我們必須努力解決的核心。今日主持人林俊宏律師的引言,報告人薛煒育律師的論述,李佳玟教授與黃任顯律師的與談,必將成為日後修法的借鏡。
薛煒育律師今日的報告、各位與談人,均已就相關議題有精闢的論述。此與談內容,謹就憲判字第8號判決關於死刑判決的一致決,以及受刑人以非常上訴制度救濟其訴訟權利等議題為補充、思考。

貳、與 談
有關今天報告的核心部分,其中有對於所謂死刑判決須經各審級法官的一致決,最有關係者,厥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因此,所謂的「法官」的「一致決」,到底應該是「國民法官」跟「職業法官」全部一致決,還是「職業法官」一致決即可?關於此問題,牽涉憲法權利價值、司法刑事正義、國民法感情、民主正當性等諸多層面,其考量點甚深,且牽一髮動全身,影響國家甚鉅。
自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暨其理由書觀察,係指前述一致決的「法官」為「職業法官」而不包括「國民法官」,若以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書所言「最重本刑為死刑之刑事案件,因涉及被告生命之剝奪,如有錯誤冤抑,必將產生不可回復之生命損失。為避免錯誤冤抑,並促使法院作成更正確、妥當之裁判,死刑之科處,不僅在實體上應僅得適用於個案情節最嚴重之犯罪,在程序上也應該適用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所謂「生命寶貴無價、無可回復,當受最嚴謹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準此,則何以憲判字第8號判決要求「職業法官」一致決的同時,卻未要求「國民法官」也要一致決?前後脈絡似乎無法連貫理解。併參以現行法規言之,在國民法官法並未改變死刑須三分之二決議的情況下,大法官似言,於國民參與審判之最重本刑為死刑之案件判處死刑,三位「職業法官」一致決,加上三位「國民法官」同意,即屬其所謂之「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憲判字第8號判決變更的只是要求三位「職業法官」都要一致決,並未變更三分之二的門檻,不禁令人質疑,難道「職業法官」的「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含金純度較高,而與「國民法官」有「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質差?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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