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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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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類推適用──以袋地通行權訴訟為例
【摘要】
甲為A地所有人,乙為緊鄰A地的B地所有人,丙為另一緊臨A地及B地的C地所有人,甲以乙、丙為被告,主張A地為袋地,甲有通行B、C地至附近公路的必要,訴請確認甲對B地部分土地(面積15平方公尺)、對C地部分土地(面積15平方公尺)有通行權。乙抗辯甲對B地部分的通行權,占用面積至多僅10平方公尺,其餘應通行C地;丙抗辯甲對C地部分的通行權,占用面積至多僅10平方公尺,其餘應通行B地。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乙不服而提起上訴,丙並未聲明不服。試問:乙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丙?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在涉及袋地通行權的共同訴訟中,於何種條件下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
貳、解析
一、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適用
(一)法學思維的典範轉移 法學為實用之學,針對具體社會事實,究竟如何加以評價,或產生何種法律效果,須藉由法律規範的闡釋,及運用法律論證方法加以確立,因而涉及法律的適用。所謂法律的適用,包括法律解釋、概括條款具體化及類型化、填補漏洞及從事法官造法,而釋義理論所建構概念、體系與價值判斷,提供法律適用的重要基準,其中所運用法學方法,成為法律社群的基本共識。 臺灣在1980年代以前,對於法律規範的闡釋,採取廣義解讀的立場(舊典範),關於法律的適用,往往以「解釋上」如何之名,建立釋義理論的複雜網絡。嗣經王澤鑑院士的大力倡導,引進德式法學方法論的架構(新典範),佐以大量案例的解析,乃漸承認三階層的架構。自1990年代起,最高法院裁判開始提及「法律漏洞」,並揚棄早期受舊典範影響所使用「類推解釋」一詞,轉而使用基於新典範的「類推適用」一語,自此以後,無論實體或程序法律的適用,遂產生典範轉移的現象。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於2003年修法時,增訂第469條之1,並於第2項就第三審許可上訴的條件,明定:「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其中所指「法之續造」,實為將新典範成文化的間接證據。 (二)法律漏洞與類推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典範逐漸取得支配地位後,最高法院在裁判中,於進行法之續造時,亦逐漸表明所運用方法,其中就「制定法內法之續造」而言,最高法院明確提及法律漏洞的概念,及常以類推適用填補法律漏洞。最高法院闡釋,所謂法律漏洞,乃指違反法律規範計畫、意旨的不完整性,而法律所未規定者,並非當然構成法律漏洞。所謂類推適用,乃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用以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係就法律未規定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規定而加以適用。換言之,類推適用係法律漏洞填補方法之一,著眼於案例類型的類似性,亦即須探求特定法條之規範目的,及依平等原則應否為相同法律評價,而決定是否將該法條明定的法律效果,比附援引於未設規定的相似類型案例。 二、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範基礎 (一)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詮釋 民訴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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