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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0/22
企業ESG義務與再生能源採購之國際發展趨勢──CSRD、IFRS S2如何影響企業對綠電法制的關注


【目次】
壹、前言:全球永續發展趨勢下的企業挑戰
貳、國際ESG揭露法規新趨勢及對企業再生能源策略的影響
參、再生能源採購模式與法制演進
肆、ESG與再生能源採購的財務影響
伍、結論與展望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言:全球永續發展趨勢下的企業挑戰
一、全球氣候危機與企業減碳壓力
2015年《巴黎氣候協定》簽署後,全球已有超過150個國家承諾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目標(UNFCCC, 2023)。根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2023年發布的第六次評估報告綜合報告,全球氣溫已上升1.1°C,若要控制升溫不超過1.5°C,全球須在2030年前將碳排放量減少43%,2050年前達到淨零排放(IPCC, 2023)。這使得減碳已從單純的企業社會責任轉變為攸關企業生存的商業策略核心。
2024年,全球多國遭受極端氣候事件衝擊,促使各國政府加速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制定。歐盟、美國、日本等經濟體不僅提高自身減碳目標,更透過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等貿易政策影響全球供應鏈。中國大陸也在2025年前計畫全面實施全國碳交易市場,涵蓋鋼鐵、水泥等高碳排產業(中國生態環境部,2024)。企業面臨的不僅是道德層面的減碳壓力,更是實質的法規與市場准入挑戰。

二、ESG揭露框架全球化與法制化趨勢
2022年至2025年間,ESG揭露經歷了從自願性質走向強制法規的關鍵轉變。歐盟於2022年11月通過CSRD,2023年7月批准歐洲永續報告準則(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 ESRS),首批企業已於2024年開始適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於2024年3月發布氣候相關揭露規則(Climate- Related Disclosure Rules),要求上市公司揭露溫室氣體排放及氣候風險。2024年4月,ISSB正式生效的IFRS S1與S2標準,為全球企業提供統一的永續揭露框架(IFRS Foundation, 2024)。
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跟進國際趨勢,於2023年8月發布修訂版「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2.0」,強化ESG資訊揭露規範,並於2024年擴大要求上市櫃公司依據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書(TCFD)進行揭露,同時推動ESG資訊揭露與國際接軌(金管會,2024)。2025年起,臺灣更計畫依ISSB標準調整本地揭露要求,確保臺灣企業符合國際標準。

三、再生能源成為企業永續戰略核心
在此背景下,再生能源採購已成為企業達成ESG目標的關鍵策略。全球RE100倡議成員已超過400家,共同承諾100%使用再生能源電力(RE100, 2024)。2023年全球企業透過購電協議(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PPA)採購的再生能源達到45.5 GW,較2022年成長20%(BloombergNEF, 2024)。亞太地區增幅尤為顯著,中國大陸、印度、臺灣、日本、韓國等市場的企業再生能源採購需求快速增長。 臺灣在《電業法》2017年修正後開放綠電直供及轉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也提供多元採購管道。2023年臺灣企業簽署的綠電PPA容量達到1.2GW,較2022年成長35%(經濟部能源局, 2024)。隨著2025年臺灣將納入歐盟CBAM管制範圍,臺灣出口導向產業面臨更大的再生能源採購壓力。台積電、鴻海等科技大廠已宣布加入RE100或設定明確再生能源採購目標,形成供應鏈減碳共識。

貳、國際ESG揭露法規新趨勢及對企業再生能源策略的影響
一、歐盟CSRD擴大揭露範圍及再生能源相關要求
(一)CSRD概述及適用時程
歐盟CSRD取代原非財務報告指令(NFRD),大幅擴大永續報告義務主體範圍。CSRD適用時程分階段實施:
1.2024年(報告2023年數據):已受NFRD規範的大型公開發行公司(超過500名員工)。
2.2025年(報告2024年數據):未受NFRD規範但符合大型企業標準的公司(超過250名員工)。
3.2026年(報告2025年數據):上市中小企業、小型非複雜信用機構及自保險公司。
4.2028年(報告2027年數據):非歐盟企業但在歐盟有顯著營運活動(淨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且至少有一家歐盟子公司或分支機構(European Commission, 2024)。
CSRD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其域外效力,非歐盟企業若符合上述條件,同樣需要遵循CSRD揭露要求,這使得臺灣許多與歐盟有貿易往來的企業亦面臨合規挑戰。

(二)ESRS對能源使用及再生能源的具體要求
CSRD透過ESRS設定具體揭露標準,其中ESRS E1(氣候變遷)明確要求企業揭露:
1.能源消耗總量及能源密集度。
2.再生能源占比及來源(自產或外購)。
3.購買的綠色電力或其他能源載體中,來自於可追溯且可驗證的再生能源比例。
4.再生能源採購的合約類型(如:綠電憑證、PPA等)。
5.減緩氣候變遷的轉型計畫,包括採用再生能源的具體目標及時程表。
對於高碳排產業,ESRS還要求揭露「準備採取的行動」,包括未來再生能源採購規劃,並與企業減碳路徑圖(Transition Plan)結合(EFRAG, 2023)。這些要求使企業必須具體說明其再生能源策略而非僅宣示目標,且需證明其採購的再生能源具備可追溯性與可驗證性。

二、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標準與再生能源採購的連結
(一)ISSB氣候揭露標準發展與生效狀況
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ISSB)於2023年6月發布IFRS S1「一般永續相關揭露」與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並於2024年1月正式生效。截至2025年初,全球已有30多個國家和地區宣布採納或參考ISSB準則制定本地ESG揭露規範,包括英國、加拿大、新加坡、香港、日本等(IFRS Foundation, 2025)。
臺灣金管會已於2024年第三季宣布臺灣將從2025年起參考IFRS S1及S2標準修訂本地ESG揭露規範,預計2025年起部分大型上市公司需遵循修訂後的準則進行揭露,2026年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金管會,2024)。

(二)IFRS S2對範疇二排放與再生能源揭露的規定
IFRS S2特別強調企業應揭露範疇一、範疇二及重大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並明確規範企業在計算範疇二排放時:
1.需同時以「位置基礎法」(Location-based)及「市場基礎法」(Market-based)揭露。
2.市場基礎法下,必須詳細說明低碳電力(包括再生能源)的採購情況。
3.須揭露企業所採用的再生能源採購工具(如:能源屬性憑證、直接PPA、轉供PPA等)。
4.須說明採購的再生能源是否符合「外加性」(Additionality)原則。
5.須揭露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及與再生能源採購的關聯性(IFRS Foundation, 2023)。
IFRS S2還要求企業揭露氣候轉型計畫(Climate Transition Plan),明確說明企業如何透過再生能源等低碳措施實現減碳目標。企業必須揭露計畫中的資本配置、轉型時程表及相關財務影響。

(三)全球基準線標準與區域強化規範的結合趨勢
ISSB標準被定位為「全球基準線」(Global Baseline),各國可在此基礎上加強監管要求。例如,歐盟CSRD要求高於ISSB標準,要求企業採用「雙重重要性」(Double Materiality)評估標準,不僅關注氣候變遷對企業的財務影響,也關注企業對環境的影響。
2024-2025年間,多國監管機構開始採取「建構區塊」(Building Block)方法,在ISSB基準的基礎上增加地區性要求。臺灣金管會同樣採取此策略,在參考ISSB標準的同時,納入符合臺灣產業特性的補充揭露要求(金管會,2024)。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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