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6/01/01
性影像犯罪之立法評釋


【目次】
壹、性影像之定義
貳、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3性影像,是否需有合理隱私之期待?
參、刑法第319條之3「重製」性影像,是否處罰上網觀覽、下載持有、複製備份之行為?
肆、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3之性影像,是否需要身分可識別性?
伍、結 論

【關鍵詞】

【本文試讀】

自古以來,與性相關之暴力與剝削行為便已存在;隨著現代科技的迅速發展,該類行為呈現數位化、網路化趨勢。尤有甚者,涉及個人性私密之數位影像具有永久儲存性與快速傳播性,一旦在網路上遭到散布,往往難以徹底刪除,極難從網路世界抹去,不僅可能淪為他人觀覽或洩慾之對象,更可能引發來自身邊親友、網友持續騷擾與惡意評論,對被害人身心造成深遠創傷。近年更因人工智慧技術進步,使得不法分子僅藉取得被害人之面部照片,即可運用「深偽」(Deepfake)技術合成幾可亂真的性影像,嚴重侵害被害人之名譽與社會形象。
性影像犯罪之被害人不限性別、年齡,且其性私密影像時常結合個人資料一併流出,不僅淪為暗網販售之對象,也可能淪為勒索、剝削之工具,遂形構成龐大而隱蔽之性影像產業鏈。面對此種新型態犯罪,傳統以維護善良風俗為核心之散布猥褻物品罪,或以保障隱私之妨害秘密罪,已難周延因應。因此,立法者於2023年1月修正通過刑法,於第10條增訂性影像定義,並新增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另同步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關性影像之相關規定。
新法上路迄今已逾2年,然面對日益多樣化之性影像犯罪態樣,實務運作中仍存諸多適用與解釋之疑義,其規範內涵與適用有待進一步釐清與檢討,實為當前司法實務值得深入探究之重要課題。是本文謹針對刑法性影像犯罪基礎觀念及相關問題,進行初步介紹與整理,期能拋磚引玉,引發更多深入的討論與關注。

壹、性影像之定義
刑法第10條第8項對「性影像」進行總則性定義,適用範圍涵蓋所有刑事罰法規(包括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行政院審查草案時,選用「性影像」而非「性影音」,主要係考量聲音是否屬被害人所有實難以舉證,且一般人較難單憑聲音辨識被害人身分,故以「影像」為規範對象為已足。惟在被害人為兒少之情形,為保護其等身心健全發展、避免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兒少性剝削條例則擴大規範,涵蓋與性相關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如以兒少為主角之色情漫畫)、語音(如兒少之色情語音電話)或其他物品等,保護範圍更廣。
本條第8項所稱「性影像」,應指客觀上呈現「真人」之影像,例如拍照、攝影所產生之(數位)照片、影片,或以人工智慧(如深偽技術)合成為真人之影像。若為手繪圖像,即使逼真至幾可亂真,因不具「真人影像」性質,並不屬此項規範。然須注意者,「真人」與影像內容之「真實性」並不相同,即便係以深偽技術合成之性影像,內容(如身體特徵、動作)非真實,仍屬本條之性影像範圍。 本條項第1款規定「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即性器、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立法未直接使用「性交行為」用語,係因第5項將「非基於正當目的」列為要件,惟本條「性影像」之規範,不問行為目的是否正當,因此即使醫師基於醫療目的拍攝內診過程,仍屬「性影像」。至於醫生於醫療行為當中未經病患同意拍攝病患性影像,是否該當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非法攝錄性影像」罪,則須具體個案判斷其是否具法律上正當理由(如是否基於合理之醫療目的、需求?是否逾越社會所能容忍之範圍?)以排除違法性。
本條項第2款規範「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有別於其餘各款規範「行為」,本條係規範「身體隱私部位」,且不一定與「性」直接相關,因此如廁、更衣、洗澡、睡覺等非公開行為所顯示之身體隱私部位亦包括在內。又本款除「性器」外,其餘之具體部位為何?立法理由僅例示「臀部、肛門等」,其餘部分則應依一般通常社會觀念判斷該身體隱私部位是否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例如性器周邊(如陰毛)、女性裸露之胸部應屬其中,但若穿著內衣褲情況下被偷拍,則是否構成「性影像」將產生爭議。例如女性於旅館僅著內衣褲睡覺時遭偷拍,或於捷運站被偷拍裙底照(如內褲或大腿內側),是否屬本款所稱之性影像?實務亟需明確標準以利適用。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實務講座 more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