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醫療水準之第二次手術的假設同意(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10/18

編輯部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被告自1993年起,於哈勒(Halle)的診所擔任外科醫師(niedergelassener Chirurg)。於2001年起,被告亦接受美容外科之培訓,並施行門診美容外科手術(ambulante kosmetischechirurgische Eingriffe)。尤其是進行抽脂術(Fettabsaugungen/Liposuktionen)以去除脂肪裙(Fettschürzen/Fettschürzenplastik),而患者A也接受此種抽脂手術。於2002年5月初時,在麻醉師與護理師在場下,被告對其患者A施行第一次門診手術,並在術前患者A已被告知抽脂與麻醉的風險。被告首先在局部麻醉(lokaler Betäubung)下,從患者A腹部抽出脂肪。全身麻醉(Vollnarkose)後,再進行去除脂肪裙之手術。被告也處理了腹壁疝氣(Bauchdeckenbruch),整個手術過程是順利的。

2002年6月29日,被告再次對患者A施行手術,即局部麻醉下清除第一次手術所留下的疤痕(Narbenstummel),並於被告建議下再次抽脂。此第二次手術並沒有告知(新的) 抽脂與麻醉的風險, 患者A也並未簽署手術同意書(Einwilligungserklärung)。由於手術當天沒有護理師值班,因此被告請其連襟(一名醫學領域經驗不足的化學系學生)協助更換儲脂容器(Fettmengenbehältern)等事項。被告相信自己可以處理病人監控(Patientenmonitoring)。

手術日上午10點半左右,被告讓患者A先服用安眠藥物(Schlaf förderndes Medikament),後又讓患者A服用抗焦慮藥、抗緊張藥物(Angst- und Spannungszustände)及鴉片止痛藥(opiathaltiges schmerzstillendes Mittel)。患者A戴上壓脈(Blutdruckmanschette)、血氧飽和濃度儀(Pulsoximeter)和氧氣(Sauerstoffmaske),並連接至生理監測器(EKGGerät)。被告並於中午左右開始施行手術,為抽脂作準備,被告首先將4公升輸注溶液(Infusionslösung)輸入患者A腹部,後因患者A反應疼痛而被告給其服用7.5毫克之止痛藥,隨後患者A陷入深眠並開始打鼾。

被告並不知道, 藥物併用會增加中樞性呼吸抑制(zentralen Atemdepression)的風險。患者A深眠其實相當於全身麻醉,且是服用過量藥物之前兆,被告卻不為此感到不安。相反地,被告於輸注溶液產生效果後(約手術開始後一個半小時)開始抽出脂肪。此時患者A已陷入因藥物引起之呼吸抑制(medikamentenbedingten Atemdepression),這在氧氣罩起霧時能明顯察覺到。因此,應該立即停止手術並採取適當的因應措施。然而,被告無法認知到氧氣罩起霧之徵兆。

約20分鐘後,監控設備發出了警報,被告記載患者A令人擔憂的情況並停止手術。被告先試圖連接自動心肺復甦器(Beatmungsgerät),並於無效後進行心肺復甦術(Mund-zu-Mund-Beatmung/Herzmassage)。由於被告手邊並無人工復甦器(Beatmungsbeutel),而無法進行有效的復甦術。被告亦未考慮使用解毒劑(Gegenmitteln),以緩和患者A的呼吸抑制。且被告沒有急診室之電話號碼,故延遲聯絡急診醫師。在急診醫師到達前,患者A因服用過量藥物致心臟驟停而死亡。最後,被告給患者A之妻子一張空白的手術同意書,要求其仿照患者A簽名。

二、邦高等法院之見解

邦高等法院認為患者A的死亡,可以歸因於被告若干疏忽(Sorgfaltsverstöße):......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6期:撥開司法精神醫學的重重迷霧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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