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008 (46期)

202008 (46期)

202008 (46期) 企劃導讀

撥開司法精神醫學的重重迷霧

李姓鐵路警察於2019年7月間處理逃票事件時,遭鄭姓男子持刀刺死,於2020年5月一審判決鄭男無罪,理由是根據司法鑑定認為鄭男於行為時因處於急性病發狀態而不能辨識其行為是否違法。此判決引起輿論譁然,司法精神鑑定與對精神障礙被告之相關議題再次成為各界熱議焦點,本期企劃即針對相關議題邀專家學者進行深度探討。

王俸鋼主任為對犯罪防治有深入研究之精神科醫師,於「從精神科醫師角度看殺警案—重大精神疾病之暴力風險探討」一文中,以精神鑑定之實證研究資料為基礎,說明民眾會有偏離真實的想像或汙名化思覺失調症或憂鬱症,應與媒體和影視提供之資訊有關,實則在重大暴力行為之犯罪行為人,罹患此類病症者,其暴力犯罪比率(再犯率)並未明顯高於未罹患疾病者,與其將預防暴力犯罪的心力投注在思覺失調症患者,倒不如更應關注人格違常或物質濫用者。

楊貴智以律師身兼法律白話文運動站長,則是於「認識刑法責任能力條款—論鐵路殺警案與小燈泡案的異同」一文中,以淺顯易懂的行文,娓娓道來刑法學上的罪責概念,並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87號刑事判決,指出精神病患並非時刻處於受精神病症影響的狀態,法院須依照證據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是否欠缺罪責能力,作為判罪基礎。因此小燈泡案與鐵路殺警案之犯罪人雖均患有思覺失調症,但行為時之犯罪動機、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均有不同,法院因而於這兩案做出相異的判斷。

鐵路殺警案一審判決無罪後,能否因被告患有精神疾病而繼續羈押,此為本案另一受關注之點,蕭宏宜教授與楊廼軒講師於「精神障礙之預防性羈押」文中指出本案地院的具保裁定命被告於裁定生效後24小時內繳納保證金100萬,係以防止再犯可能為理由,欠缺法律依據,而被告亦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的適用要件,故台灣現行法制較難處理如本案之情形。是作者借鑑美國法可對此類被告為「預防性拘留」之設計,提出相關立法建議,相當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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