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院於今年5月判決殺警案被告無罪,理由在於罹患思覺失調症的鄭男於行為時處於病發狀態,因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故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為無罪判決。判決一出,輿論譁然,有論者指出刑事手段並非處理精神障礙者違法行為的最佳方式,相關醫學會則聯合發表聲明表示司法精神醫學鑑定有其有限性與不確定性,鑑定專家不握有裁判之權利。為建構社會安全網無縫接軌之機制,司法院乃舉辦交流會議,各界初步共識認為目前雖有精神衛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與刑事訴訟法可循,但須與社會安全網妥善銜接方能兼顧患者權益與社會安全。本期企劃希望讓各界理解實務運作之疑難,並開啟對話空間。
【醫療民事法】瑕疵同意下之兩側卵巢切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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