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反對?器官捐贈的選擇退出制度與特定組織器官的排除(二)(全球瞭望)
文章發表:2024/05/22
本篇中譯自Oxford University Press授權繁體中文
本文上篇載於
參、排除在事後退出權的器官與組織之設置範圍
英國各地已經實施或已提議實施死後器官捐贈選擇退出制度,以達成上述提及的兩個關鍵目標:增加可用於移植的器官和組織的供應,並更好地反映個人對死後器官捐贈的偏好。然而,單單只是決定實施選擇退出制度是不夠的,除了制度強加的預設選擇外,還需要指出該制度的關鍵特徵。因此,我們必須對該系統的許多細節、任何豁免及保障措施做出許多可能困難的決定。其中包括當預設制度與捐贈者公開或認定的偏好相衝突時,我們應當考量潛在器官捐贈者家屬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決定;某些群體,例如兒童、海外遊客、新居民及缺乏器官捐獻能力的成年人,是否應不受選擇退出條款的限制,或者需要其明確同意,而更可能的是,需要有合法的適當代理人;以及,新的選擇退出機制是否應直接適用所有可能可以移植的器官和組織,或者某些器官和組織是否應被排除在選擇退出制度的範圍外,而仍然需要明確同意。
這些問題應該如何解決?如果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這些細節應該遵從先前選擇退出制度的驅動理由,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其總體立法框架的有效性及一致性。因此,立法者在設計英國(及有著類似政策目標的其他國家)選擇退出制度的細節時,應先考慮兩個問題。首先,哪種選擇退出制度最有可能有效地增加可用於移植器官和組織的供應?其次,哪個版本的制度最有可能使死後器官捐贈的實際操作與個人偏好保持一致?
雖然捐贈者家屬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權重是一個重要問題,但關於被排除的人口群體,該議題也不可小覷。本文關注的重點在於尚未充分探討的器官及組織類別問題(例如,推定或視為不同意的器官和組織)。因此在本節中,我們關注的焦點將會在英國範圍內,將特定器官排除於選擇退出制度時,是否會讓死後器官捐贈的實際操作,比起未排除的制度,更能與個人偏好保持一致,倘若如此,又為什麼會造成這樣的結果?藉著反映個人偏好,我們還要進一步考慮,將某些器官及組織排除於選擇退出制度,是否能有效地增加可用於移植的器官及組織的供應。這將為我們在第肆節和第伍節所進行的論述提供資料,並驗證了在英國範圍內,排除特定器官及組織所採取的方法。
一、反映捐贈偏好
在英國各地,大眾對於器官捐贈的高度支持已被用來推動選擇退出制度,立法者很容易將公眾輿論(例如,「10人中有8人表示他們想要在死後捐贈其器官」)導向選擇退出制度能反映民眾的意願(例如,選擇退出制度「更好地反映了大多數願意捐贈器官及組織的民眾的意願」)。即便如此,國家捐贈名單、追蹤死後器官捐贈的國家及地區性調查,以及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種種大小規模研究的證據表明,個人對死後器官捐贈的偏好會比單純參考捐贈意願來得更為複雜。相反地,就像器官捐贈的偏好因人而異,個人捐贈偏好也因組織而有所不同,並根據所涉及的器官和組織而存在很大的差異......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87期:健保制度下的醫院經營與挑戰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