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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原告A係61歲之女性,於被告E開設之X醫院接受超音波肝生檢(即經皮肝臟穿刺檢查術)之際,因採檢者F醫師之失誤而刺穿A之肺部,使其因血液中混入氣泡導致腦空氣栓塞,留下左側肢體偏癱之後遺症。
2021/08/30
本案被告為京都市執業醫師B,B醫師涉嫌為使暴力集團組長A免遭收押,遂向檢方提出虛偽的診斷書,後遭檢方以違反交付虛偽診斷書供行使等相關罪嫌,求刑1年6個月。
2021/07/26
原告主張任職於被告所經營A大學醫院(下稱A醫院)之身心內科醫師等人,於2006年10月30日讀取其頭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報告書時,未診斷出其罹患腦腫瘤,使其至2011年12月因腦腫瘤增大併發水腦症(下稱本件過失)。
2021/06/28
A患有精神疾病,從日本返回中國老家後自殺,其妻(下稱原告X)與兩子認為A之主治javascript:__doPostBack('GridView1','Sort$iChapter')醫師(下稱被告Y)未對預防患者之自殺採
2021/06/25
醫療領域於近年來雖已有許多突破性發展,但對於人體構造、致病機轉等仍有許多未明之處,再加上每位病人的個體差異,使得醫師往往只能根據診療時所能得到的有限資訊,以試誤(try and error)的方式作出判斷,故有論者將醫療
2021/06/23
原告X為被告醫療法人Y所聘僱之醫師,X在遭到解僱後,基於僱用契約,要求被告Y必須支付其所積欠之「法定時間外勞動」及「深夜勞動」的延時工資(下稱加班費)。前揭僱用契約係原告X與被告Y於2012年時所締結,該契約約定原告X年
2021/06/11
安寧緩和醫療臨床決策,過往在法律上僅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作為依據,難以落實病人自主,本於對於生命處分與道德風險之質疑,在預立醫療決定上有高度主體限制,亦即須經判定為末期病人者,且須有兩名專科醫師判定,但在護理之家無從即時接
2021/05/17
本件被告Y醫院所屬之B醫師為原告X治療持續性心房顫動,實施心導管燒灼術1,導致X於術後併發腦梗塞,殘留左半身偏癱及重度腦障礙等後遺症,原告X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提出損害賠償告訴。
2021/05/05
玟婷 台灣經歷2020年面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嚴陣以待,終於在2021年發生第一起群聚感染疫情:1月11日衛福部桃園醫院發生首位醫師確診感染COVID-19,而後因COVID-19高傳染性引發院內群聚感染,全院動員員工分批進
2021/03/15
患者X(當時39歲)於2004年6月7日至被告Y醫師(主治醫師兼經營者)之骨科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右下肢阿基里斯腱斷裂,經說明後患者X選擇保守治療,從右膝上方至患部以長石膏固定。同年6月25日患者X複診,被告Y醫師於17時


月旦品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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