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5.05.18台財稅字第11404691701號令
摘要
核釋個人以房屋為信託財產作一般出租,計算個人受益人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認列規定。
說明
個人以房屋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將該房屋作一般出租取得之租賃收入,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計算個人受益人租賃所得時,如未能提具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得按本部核定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規定(現行為按租賃收入之43%計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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