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6.21台財稅字第10700554630號令
【函令內容】
企業配合行政院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達成空污減量目標,其原露天堆置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以輸送設備運送至工作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設置或採行符合規定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且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相關規定,嗣配合直轄市或縣(市)環保主管機關要求或依相關自治條例規定,應新建封閉式建築物,經稽徵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認定為輸送過程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屬輸送設備之一部分者,非屬房屋稅條例第2條及第3條規定之房屋稅課徵對象。嗣經查明轉供儲存原料或成品使用者,具散裝倉庫性質,應按房屋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