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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所得稅法令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亦無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繳納非扣繳所得之規定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亦無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繳納非扣繳所得之規定

文章發表: 2019/05/14

【函令字號】財政部108.04.26台財稅字第10804524120號令

【函令內容】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其未依同法第73條第1項後段規定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應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0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辦理;其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後,嗣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應依同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辦理。

【函令要析】

一、依所得稅法第3條,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依其總機構是否在我國境內、在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取得所得種類,異其課稅範圍及申報納稅方式,茲說明如下。

二、依上表分析,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亦無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有非扣繳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並無申報納稅之「法定義務」,亦即「法律並未規定」該等營利事業須就境內取得之非扣繳所得申報納稅之義務(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後段,規範「離境時」情形,故得適用者僅限非居住者,蓋外國營利事業無法離境)。財政部以108年令規範外國營利事業之申報納稅義務,實有違反依法課稅原則之虞,宜儘速增訂所得稅法,以全法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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