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 財政部112年5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
【函令內容】
一、摘 要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二、說 明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函令析要】
一、前 言
本函釋旨在解釋財政部112年5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的內容。該令摘要指出,根據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的規定,營利事業在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時,無須依照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計算應認列的投資收益(財政部賦稅署,2023)。考量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制度之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係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等等因素,尚難於年度中判斷此境外關係企業是否為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之CFC或計算應認列之CFC投資收益。故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財政部核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者,無須考量上年度各類所得之特性,意即其暫繳稅額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之應納稅額(勤業眾信,2023),這項函釋對於營利事業業主和稅務機關具有重要意義。營利事業業主能夠簡化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試算過程,節省時間和成本。同時,稅務機關也能更明確地了解該如何處理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計算,提高稅務稽核的效率。
二、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讓企業在9月時先報繳當年度部分的所得稅,此舉不僅有利國庫調度,也避免企業隔年5月須一次負擔大額稅款,壓力過重。因此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辦理營所稅暫繳申報,依規定暫繳稅額,而其計算方式有兩種:第一種為一般暫繳,即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第二種為試算暫繳,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若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營收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營所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財政部賦稅署,2023)。根據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在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時,需要以當年度前6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為基礎進行計算。該計算將遵循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以確定前半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在試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時,營利事業業主應仔細檢查所得稅法的規定,確保所有收入和支出都被適當地納入計算,以獲得準確的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或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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