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
• 財政部113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304583280號令(下稱財政部113年令)
• 75年8月21日台財稅第7559798號函(下稱財政部75年函)
• 48年1月1日台財稅發第8363號令(下稱財政部48年令)及相關新聞稿
【函令內容】
• 財政部113年令: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以下合稱信用部)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以下簡稱餘裕資金轉存辦法)規定,將餘裕資金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比照財政部75年函規定,不課徵營業稅。
• 財政部75年函: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將餘裕資金存放於合作金庫或其他農業行庫,所取得之利息收入,應予免徵營業稅。
【函令析要】
一、財政部75年函適用界線
過往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如依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將至少四分之三新增之餘裕資金轉存於合作金庫或其他農業行庫,而因此取得之利息收入,依財政部75年函,免徵營業稅。所謂農業行庫,依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款準備金提存作業要點(下稱提存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係指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全國農業金庫,同要點第2點第1款及第4款規定將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信用部歸類為基礎金融機構,由該等基層金融機構以定期性存款方式,將所收受定期性存款資金轉存於農業行庫之行為,為轉存行為,該筆存款則為轉存款。從而,上述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轉存新增之餘裕資金至農業行庫後,而收取之利息收入,即免徵營業稅。
然而,餘裕資金除依餘裕資金轉存辦法規定應至少四分之三被轉存於農業行庫外,限額以外之餘裕資金,依同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信用部得轉存於符合資格之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惟信用部非屬提存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所定之農業行庫,並應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所定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是當信用部將上開超過限額之餘裕資金轉存於其他信用部或本國銀行而收取之利息收入,因非轉存於農業行庫,固無財政部75年函免徵營業稅之適用,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財政部48年令規定,認屬基於營業行為所產生之報酬,課徵營業稅......(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或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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