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核發各種稅捐處分文書,雖屬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行政處分,仍應落實合法送達程序,始發生效力。然部分納稅義務人卻藉此對送達程序提出疑義,有意圖規避納稅義務之嫌。本文旨在探討稽徵機關最適應對之道,兼論義務人可採行之適當救濟途徑。 吳孟鴻
稅捐徵收期間的性質為何?申請復查前之期間、行政救濟終結後通知補繳稅款所展延之繳納期間、移送強制執行後重為復查期間及稽徵機關撤回其移送執行時已過的執行期間是否計入徵收期間?攸關是否逾越徵收期間始移送執行或是否逾越執行期間仍在執行的爭議,爰逐項剖析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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