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
財政部114.03.06台財稅字第11300697020號令
【函令標題】
內地稅新頒函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1戶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函令重點】
自113年7月起實施的房屋稅2.0新制,針對自住住家用房屋新增「完成戶籍登記」為認定要件,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須由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完成戶籍登記。此舉旨在統一房屋稅與地價稅對自住用途的認定標準,減少課稅爭議,並簡化行政作業。
此外,地價稅在實務上亦考量民間常見的「打通鄰房合併使用」情形,並依據財政部於109年5月8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0號令」所修正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認定原則》加以處理,以更貼近實際使用狀況。而針對房屋稅新制,財政部亦就打通合併使用之房屋應如何適用自住房屋之要件,因此作成本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