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關係法令】
1.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2.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4.03.06台財稅字第11300697020號令
【摘要】
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1戶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說明】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倘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前點毗鄰房屋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2條規定認定房屋戶數。
【函令簡析】
自113年7月起實施的房屋稅2.0新制,針對自住住家用房屋新增「完成戶籍登記」為認定要件,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須由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完成戶籍登記。此舉旨在統一房屋稅與地價稅對自住用途的認定標準,減少課稅爭議,並簡化行政作業。
此外,地價稅在實務上亦考量民間常見的「打通鄰房合併使用」情形,並依據財政部於109年5月8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0號令」所修正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認定原則》加以處理,以更貼近實際使用狀況。而針對房屋稅新制,財政部亦就打通合併使用之房屋應如何適用自住房屋之要件,因此作成本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