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4.10.16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
摘要
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得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規定
說明
一、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申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前點規定者,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
三、本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本令規定。
【函令簡析】
為了提升生育率,讓有生育意願的夫妻能及早規劃並安心接受治療,降低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夫妻之經濟負擔,「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2.0」自110年7月推動,截至114年10月底,已協助2萬6千多對夫妻迎接超過3萬1千名新生兒。申請條件:
- 夫妻至少一方持有中華民國國籍、已完成國內結婚登記。
- 受術妻年齡未滿45歲。
- 經醫師診斷為需進行體外受精(試管嬰兒)療程者。
- 向國健署指定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辦理申請。補助申請需由特約機構(TFC)於系統登錄並通過資格審查。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最新試管嬰兒補助3.0方案,加碼優惠力道,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函令係屬租稅配套措施,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之「列舉扣除額」。
值得留意的是,由於本函令「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