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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重要函令簡析核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之適用範圍

核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之適用範圍

文章發表: 2026/01/06

張曉芬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副總編輯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

關係法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4.12.12台財稅字第11404664661號令

摘要

核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之適用範圍

說明

本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修正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電動玩具遊樂場所。(二)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三)攤販。(四)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並自118年1月1日生效。

函令簡析

財政部114.12.12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664661號令取代89.05.03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主要內容是「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是每月平均銷售額20萬元,換言之,即便其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亦無需使用統一發票。

適用於之行業別修正前後如下:

第0890452799號函(適用至117年12月31日為止)第11404664661號令(自118年1月1日起)1.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2.電動玩具遊樂場所。1.電動玩具遊樂場所。3.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2.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4.攤販。3.攤販。5.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4.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由表格可清楚見兩者修正之差異,在於「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項目,由於該類店家生意興隆者有之,連鎖加盟擴大經營者更不在少數,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認定其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因此,其銷售額以非屬「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之規範,故予以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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