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七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4.12.23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2號令
摘要
核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及外國平臺業者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
說明
一、自115年1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包括外國平臺業者及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給付同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及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同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辦理扣繳稅款、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及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二、前點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於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依規定辦理,免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第11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處罰。
三、外國平臺業者依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第4點第2款第1目之3規定,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外國平臺業者取得之收入為我國來源收入,應併同其他我國來源收入(含其他銷售電子勞務之我國來源收入)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