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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所得稅法令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之同一未成年子女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者得適用舊制自用住宅重購退抵稅額規定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之同一未成年子女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者得適用舊制自用住宅重購退抵稅額規定

文章發表: 2025/09/18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二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4.09.18台財稅字第11404562820號令

摘要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之同一未成年子女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者得適用舊制自用住宅重購退抵稅額規定

說明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由同一子女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有關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規定;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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