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判決:財稅

文章發表:2020/09/25
於台灣之A公司向設立登記於中國,且在台灣沒有實際營運處所的B公司購買製作晶圓所需的「真空濺鍍機」及其製程技術,雙方簽定買賣契約及授權協議,A公司一次支付新台幣(下略)380,983,780元。A公司認為製程技術是購買真空濺鍍機的一部分,因此認定為財產交易所得,以起運地認定,應屬B公司在中國的所得,所以無需扣繳。......

文章發表:2020/08/28
縣市之甲議員同時為廢棄物處理公司,A公司及B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甲除了使A公司及B公司長期非法處置廢棄物外,尚且使A公司於2012年3~8月期間,取具向非實際交易對象C公司購買水泥的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但實際上根本未進貨水泥。......

文章發表:2020/07/3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第7條第3項將租稅規避行為定義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同條第8項將避稅行為與逃漏稅行為予以區隔,規定租稅規避行為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基於誠實申報原則,......

文章發表:2020/07/03
過去實務上,稅捐規避的調整,時常被擬制為法律關係的變動。惟稅法與民法之立法目的不同,後者係債之關係與物權歸屬的確認,但未必與經濟實質一致;至於稅法本身之建置基礎在於量能平等負擔原則,本係對於經濟上負擔能力所為評價,兩者之立法目的既為不同,所認定評價的法律關本來就可能有異,本判決即是一個相當清楚闡明租稅規避的調整與私法上法律關係差別之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