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判決:財稅

文章發表:2020/07/3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第7條第3項將租稅規避行為定義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同條第8項將避稅行為與逃漏稅行為予以區隔,規定租稅規避行為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基於誠實申報原則,......

文章發表:2020/07/03
過去實務上,稅捐規避的調整,時常被擬制為法律關係的變動。惟稅法與民法之立法目的不同,後者係債之關係與物權歸屬的確認,但未必與經濟實質一致;至於稅法本身之建置基礎在於量能平等負擔原則,本係對於經濟上負擔能力所為評價,兩者之立法目的既為不同,所認定評價的法律關本來就可能有異,本判決即是一個相當清楚闡明租稅規避的調整與私法上法律關係差別之例證。......

文章發表:2020/05/29
按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稽徵機關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並就此實質經濟事實關係依稅法規範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等為租稅之核課,將租稅規避行為之認定作為一般性之法律規範,以避免實質課稅原則與租稅法律主義之衝突。......

文章發表:2020/04/10
A公司係經營食品調味料之開發及供應商,於彰化食安檢查中,查獲其於2009年7月至2015年2月間銷售貨物,銷售額合計新台幣(下同)554,806,887元,營業稅額2,740,347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未列入申報,並自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間進貨金額為21,959,478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故而通報國稅局,補稅2,740,347元,並處以1.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