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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營業稅法令非屬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提前申報扣抵

非屬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提前申報扣抵

文章發表: 2018/09/28

【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7.30台財稅字第10700521981號令

【函令內容】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非屬當期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提前申報扣抵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收件審查時予以退件。

二、廢止本部76年1月14日台財稅第7519142號函、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及87年3月19日台財稅第8719329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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