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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川普太小」商標案判決之介紹與分析

文章發表: 2024/09/13

吳尚昆

  •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
  • 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會長

壹、前 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近期審理了一宗備受矚目的商標案件——「川普太小」(Trump Too Small)商標案。該案源於2018年,加州律師史蒂芬˙艾斯特(Steve Elster)提出申請,欲將「川普太小」這一短語註冊為T恤等服裝的商標。此短語引用自2016年總統辯論期間,參議員馬可˙盧比奧(Marco Rubio)針對唐納德˙川普(Donald Trump)手小的嘲諷性評論。Elster的申請因違反美國商標法第2條(c)款——未經現仍在世個人同意不得註冊包含其姓名的商標——而遭到美國專利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拒絕。這起案件引發了一系列涉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權利、觀點中立規範和姓名權保護的法律爭議。

貳、案件事實及訴訟史

在2016年美國總統選舉期間,Trump和參議員Rubio在辯論中有一段涉及「太小」的對話。Trump當時以人身攻擊方式嘲笑對黨內對手Rubio的身高,叫他「小馬可」(Little Marco),Rubio隨後在造勢活動上回批Trump的手不符比例地小,是「川普太小」(Trump Too Small),Rubio還說:「你知道人們怎麼說手小的人?」後來在初選辯論會上,Trump回應說:「他提到了我的手,『如果手小,其他地方一定也小』,我跟你保證,沒有這個問題,我保證!」

加州律師Elster說他聽到這段辯論時,覺得這段與總統大選辯論無關的對話太荒唐了,於是他設計了一句「TRUMP TOO SMALL」(川普太小),這句標語出現在他設計並銷售的T恤正面,背面則是「TRUMP’S PACKAGE IS TOO SMALL」(川普的包裹太小)。其表示,他希望傳播這樣一個訊息:「Trump總統及其政策的某些特點是微不足道的」。

Elster並於2018年1月將上開「TRUMP TOO SMALL」短語向USPTO申請註冊為商標(商標文字以標準字體組成,不要求任何特定的字體風格、大小或顏色。申請號:87749230)用於服裝和帽子上。USPTO以商標法的姓名條款為由核駁了Elster的註冊申請。規範美國聯邦商標的法律即美國商標法(Lanham Act)第2條(c)款,又被稱為姓名條款(Names Clause),規定:「商標得用以區別申請人及他人之商品者,基於該性質,應核准註冊於主要註冊簿,但下列情形除外:(c)包含或由現仍在世之個人姓名、肖像或簽名所構成。但經其本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包含或由配偶尚在世之已故總統之姓名、肖像或簽名所構成。但經其配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簡言之,該條款禁止註冊包含現仍在世人物的姓名、肖像或簽名的商標,除非得到該人的書面同意。

Elster前述的商標申請在被USPTO核駁後,向商標審理暨上訴委員會(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 TTAB)訴願,TTAB在2020年7月維持了USPTO的核駁決定,仍認為該商標申請違反了美國商標法第2條(c)款姓名條款。

Elster隨後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起訴。2022年2月24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TTAB的決定,認為核駁該商標申請註冊違憲,因為這限制了Elster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權利。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政府在保護隱私和名譽權方面的利益,不足以超越Elster批評公眾人物的權利。

雖然Trump總統的任期在2021年1月20日結束,但USPTO在拜登(Joe Biden)政府的支持下,向最高法院上訴,請求審查聯邦巡迴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同意審理該案,並於2023年11月1日進行言詞辯論,2024年6月13日最高法院對本案(VIDAL, UNDER SECRETARY OF COMMER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DIRECTOR,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v. ELSTER)做出判決。

參、爭 點

美國商標法第2條(c)款姓名條款禁止在未經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註冊包含現仍在世之個人姓名的商標,是否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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