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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我國之遺產稅制,係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持有之財產為稅基進行課稅,為避免被繼承人於將死之際,先行移轉財產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繼承人或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  
2021/03/05
有關外國公司無償免除臺灣公司對其之債務,依據財政部86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61901688號函釋(下稱財政部86年函)之規定,原則上屬外國公司對臺灣公司之贈與,應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但書之規定,由該臺灣公司認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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